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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印发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来源:厦门市国资委


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创新创业积极性,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所出资企业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决定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效益与公平相统一。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适当调节过高收入。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类实行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按照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落实企业董事会工资分配管理权。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各级下属企业依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和职工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报、执行和决算清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订或审定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收入分配机制,组织开展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合并、申报、执行及决算清算工作,并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下属企业依据上级有关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合并、申报、执行及决算清算工作,并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上级企业负责对下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与企业全面预算同步开展,由企业自主编制,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不同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职工劳动贡献等情况,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但对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或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商业一类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管理。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试点的企业,经市国资委批准,可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以上年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年度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效益联动指标增减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比情况和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效益指标联动挂钩的分类增长机制。

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由企业经济效益增减情况决定,并根据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升降情况、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对标情况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市场对标情况等因素进行调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因素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以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为基础,由企业经济效益增减情况决定,并根据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升降情况、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对标情况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市场对标情况等因素进行调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平均线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因素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第十七条  商业一类企业反映经济效益状况的指标为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反映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指标为人均利润;反映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水平的指标为人工成本利润率。

商业二类企业反映经济效益状况的指标为利润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反映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指标为人均劳动生产总值;反映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水平的指标为人事费用率。

公益类企业反映经济效益状况的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指标为人均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水平的指标为人事费用率。

第十八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集团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二十一条  当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幅与本企业历史值偏差较大时,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控。

第二十二条  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按规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以及其他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非常规性工资项目,可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处于培育期、转型期,或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专项任务等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在工资总额核定上可予以适度支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探索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特殊薪酬政策,充分调动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的研发、创新和创业积极性。根据本条规定实施特殊薪酬政策的企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在工资总额核定上可予以适度支持。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并报市人社部门确认,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和市国资委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策通过后,于当年5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按规定备案或办理核准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经备案或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所出资企业应向下逐级落实责任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密切跟踪监测预算年度相关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资总额预算支出进度情况,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与效益联动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相匹配,并及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支出进度,防止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与效益联动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不匹配、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市场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情况,导致工资总额预算数出现较大偏差的,企业应及时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备案或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十条  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逐级报经所出资企业审核汇总后,形成书面清算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进行审核,并下达清算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经市国资委核定的常规工资决算数,作为企业下一预算年度常规工资基数。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相关单列工资项目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时,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施专项审计,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应付职工薪酬”各明细科目工资计提及实际支出情况。

第六章  企业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订内部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制度,内容应包括工资构成、决定机制、审批程序、预算决算管理、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等;适用范围应涵盖企业本部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下属企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企业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职工个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责、岗位技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个人工资水平。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职工收入分配机制,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收入分配向创造价值的核心骨干人才、关键岗位技术人才、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倾斜,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第三十八条  实施职业经理人选聘制度、分红激励政策,以及探索实施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特殊薪酬政策的企业,应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经市国资委初审、所出资企业集团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制度实施后,企业应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工资发放管理,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第四十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补充医疗保险等的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相关费用。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福利费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国资、人社、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将根据监管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情况,内部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制度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内部收入分配规范情况,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合规性情况,预算执行及清算情况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及其他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情形的,市国资委将扣回违规多发工资,并视情况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酌情予以扣分;对情节较严重、负面影响较大的,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披露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的核定及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下属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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