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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退税比较

 
一.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区别 
      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A.退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前提,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同时,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确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①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 
      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等项目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以出口商品外销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外销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它价格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 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一并调整)。若外销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使用免税进口料件的,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的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B.退税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一)免退税 
      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这种办法主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二)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 
      即“先征后退”办法,这种办法现已基本不再实行。 (三)“免、抵、退”办法 
      即“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这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也适用于这种办法。 (四)免税不退税 
      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这种办法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单项规定的特定货物(如软件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型)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 
★   对使用比较普遍的“退税”、“先征后退”、“免、抵、退”税三种办法作一下比较:       “退税”办法是在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这是由于我国外贸企业普遍使用出口货物采购制,外贸企业从供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时,支付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因此,在出口环节免税,货物出口后凭出口单证申报退还采购出口货物的已纳税额,就可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先征后退”办法是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先按规定征税,再按规定的退税率退税。这两种办法计算简单,操作简便,但两种办法由于企业在购进、出口环节需要垫付税款,大量占用出口企业的资金,影响资金利用效率,不利于外贸出口的扩大发展。另外,这两种办法征、退税脱节,退税资金流量大,容易诱发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与前两种办法比较,具有较明显的先进性和管理的科学性。首先,该办法对出口货物以及内销货物实行的免税和抵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有利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其次,可以客观反映整体的税收规模 ,同时减少退税的资金流,避免诱发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发生;第三,“免、抵、退”税办法促进了征、退税管理部门的结合,强化了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功能。因此我国从1997年起开始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中推行“免、抵、退”税办法。从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先征后退”办法被取消。随着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完善,使外贸企业由采购制向代理制转化,从而改变了目前外贸企业退税模式,使在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委托方)实行免、抵、退税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三.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案例分析 
      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生产工业品出口,2000年自营出口1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5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法,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在不考虑内销及免税进口料件的情况下,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0000×(17%-13%)=40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750-400=350万元,免抵退税额为10000×13%=1300万元,因为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所以该企业退税额为350万元,免抵税额为:950万元,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350万元。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750=703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1+17%)×13%=1111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703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11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111-703=408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从A、B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350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08万元,两者相差达到58万元。显然,通过选择外贸出口方式可使企业更加划算。       但现实中,影响企业出口退税额的因素远远不止这些,比如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免税进口料件、国内销售额及进口料件(成品)转国内销售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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