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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金融发展探讨
 
 

  摘 要:回顾国外环境金融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我国环境金融主要做法、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发现,尽管我国近几年环境金融发展较快,取得较好成效,但依然存在较多的约束,制约了环境金融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其主要是相关体制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不畅,碳金融发展面临较大阻力,以及环境金融的监测和管理缺失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金融,环保投入,监管

  一、引言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资源和环境约束。随着全球环保产业的蓬勃发展,环保产业和金融市场互动而产生了全新的环境金融领域。环境金融成为优化配置环保资源、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提高环保企业效益的一种有效手段。对环境金融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如JoseSalazar(1998)认为环境金融是金融业根据环境产业需求而进行的金融创新。而Eric Cowan(1999)、SoniaLabatt(2002)等则强调提高环境质量过程中的融资行为。近几年国内学者对环境金融问题日渐重视,他们对如何界定环境金融及发展环境金融提出了相应观点。综合而言,如所谓环境金融,一般是指金融业要在经营活动中体现环保意识,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其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环境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环境金融是金融业根据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需求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它是对传统金融的延伸和升华,在我国的研究刚刚起步。开展相关研究和探讨对促进我国环境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国外环境金融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国外对环境金融问题的深入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理论上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念,主要包括对下述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是金融业如何识别环境风险和商机。环境的日益恶化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投入资金隐含损失风险,但风险中存在着商机,金融业需要抓住机会寻找利润增长点。同时金融业在投资时应该注意风险管理,需要强有力的环境监督,以合理规避风险。二是金融业如何对涉及环境问题的资产进行定价和审核。源于绿色GDP的启发,金融业投资环境产业的前提是对项目的评估,需要建立绿色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审核,以保证考虑环境因素下的资产合理定价。三是创新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环保问题为金融工具开创了新天地,金融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创新降低风险,甚至获取利润。四是如何协调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力量。环境金融的发展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推动不可或缺。通过政府协议、法律规定、行业的规章制度等,引导投资方向,调整经济结构,以保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环境价值。尽管环境金融的理论发展还在不断探索的阶段,但国外金融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尝试和实践已经比较丰富。

  (一)赤道原则

  该原则最早于2003年2月由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的一次银行业会议上提出,是一套国际先进的项目融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和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之一。现在全球超过80%的金融机构都签订了赤道原则,宣称在贷款之前要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

  (二)环境债券

  环境债券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券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融资的债券。发达国家通过发行市政债券投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做法,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在美国的水务公共事业领域(含供水、污水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河道疏浚等流域治理等),每年的建设性投资需求约2300亿美元,其中85%来自市政债券投资。美国市政债券不仅可以直接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通社会资金,而且产生了一定的引导和挤出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投资回报高或回报不高但利润稳定可靠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这样政府可以将节省出的有限财政资金用于回报率较低的城市公益项目。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包括突发性环境责任风险和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两个方面。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常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有一般污染责任保险、担保与赔偿环境保险、建筑商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先在美国实行,发展得比较完备。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和德国也开始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1991年德国实行环境损害强制保险,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防保障措施,包括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担保。

  (四)环境基金

  在发达国家,建立名目繁多的环境基金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金融手段措施。这些基金除了对传统的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投资外,还支持环保项目技术的开发与引进。环境基金在优惠贷款体系中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贷款补助,把最优惠利率的贷款提供给地方政府的环保项目。1988年,英国就率先推出了第一只生态基金——MERLIN生态基金,这类基金产品把投资者对社会及环境的关注和它们的金融投资目标结合在一起,其投资目标的选择更加合理,总体投资收益从长期来看反而可能高于一般的投资基金。另外,通过环境资源立法建立环境基金来处理环境问题,也已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做法。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的预算拨款、从产生污染的企业或对环境有害的活动收缴的税费和罚款以及国际捐款。

  (五)碳金融

  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个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开展。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国际公约催生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产生了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随着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不断加强以及市场的愈发成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看中了碳市场的商业机会。金融机构的参与使得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市场也愈发透明;而一个迈向成熟的市场反过来又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参与其中,且形式也更加多样化。

  三、我国环境金融发展的主要做法

  环境金融作为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工具,在世界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逐渐兴起并且得到蓬勃发展。随着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相继推出,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对环境金融领域的积极探索。

  (一)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局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开始涉足环保领域。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会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不断推出“环保新政”,相继出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产品,在国内掀起了一场“环境金融”风暴。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总结节能减排授信工作及做好绿色信贷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一般都制定实施了详细具体的绿色信贷政策,全面推进绿色信贷体制机制建设,探索构建符合自身发展战略和业务特色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并积极进行节能减排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获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成效。2007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该《意见》明确提出,今后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可在保险公司投保,若发生污染事件,保险公司将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证券业也出台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强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力求上市企业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二)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排污权交易是碳金融中重要内容。2004年,在我国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之前,江苏省南通市就进行了我国首笔排污权交易。“十一五”期间,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列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市。2008年以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等相继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在市场化道路上又迈进了一大步。据调查,各地可以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污权的取得方式等并不完全一致,排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也多是根据各地污染治理成本等核算论证而制定,由于各试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容量水平不同,有些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江苏省污水处理单位COD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而湖南省长沙市COD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10元/年/吨,株洲和湘潭COD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仅为188元/年/吨,相差10倍以上。排污指标使用期为5年的重庆市COD基准价为6800元/吨,而湖南、湖北两省仅为2000元/吨,价格相差3倍多。排污指标均为永久使用的陕西和山西,COD价格分别为1.2万元/吨和2.9万元/吨,相差也较大。

  (三)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于2005年6月26日正式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注册成功,从而成为中国第一个注册成功的CDM项目和世界第一个注册成功的风电项目。截至2012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部CDM项目达4875项。其中,四川、云南、内蒙古三省区的项目数最多,分别为515、479、367个。估计年减排量达到7.6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数据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

  四、我国环境保护投入现状分析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我国对环境保护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

  (一)全国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不断增长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逐年增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也稳步提高。2011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达到6593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1.39%(见图1)。而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环保治理投资每年为25亿至30亿元,约占同期GDP的0.51%。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多种保护管理形式并存的保护管理体系。

  (二)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固定资产投入整体上呈增长趋势

  从固定资产投资角度看,2012年,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到1098亿元,比2003年翻了4倍,年均增长超过40%。其中,2011年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了1602亿元,创历史最高纪录(见图2)。

  (三)环境管理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银行信贷资金占比不高

  从环境管理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看,自筹资金占比最高,其后依次是国家预算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和利用外资。2011年自筹资金占比为58.7%,远高于其他各项资金来源金额。纵向比较,国内贷款和利用外资两项占比呈下降趋势。2004年该两项资金来源占比分别为24.77%和2.61%,但2011年分别下降到11.53%和0.43%(见表1)。

  尽管我国环境金融发展取得较好成效,但由于存在较多的现实约束或困难,离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其主要体现在:

  (1)机制缺失制约环境金融发展。目前,环境金融领域信贷投入比重不高,主要是金融机构内外部激励约束机制普遍缺位,银行开展绿色信贷动力不足。从外部激励看,虽然地方财政每年安排技改和节能减排资金,但与实际需求相比差距较大,同时对银行支持节能减排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相应补偿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积极性。从内部看,多数银行尚未建立与绿色信贷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既没有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内部考核,又没有制定针对绿色金融创新的奖励措施,银行主动提高信贷审批环保要求、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开展低碳金融的内在动力不足。

  (2)信息沟通不畅制约绿色信贷实施。目前环保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仍不完善,企业环保信息缺失、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突出,银行反映对项目环保合规性的认定难度较大,一些存在环境违法的企业仍可能获得贷款,使银行工作陷入被动。据银行反映当前对落后产能的认定标准中,政府仅对产能、设备制定了量化指标和参照目录,但能耗、排放则没有明确量化目标,银行在具体操作中缺乏参照标准,难以识别潜在落后产能企业,影响银行信贷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持续开展。

  (3)碳金融发展面临较大阻力。排污权交易和CDM是环保金融领域的创新性工作,全国许多省区市在这些方面已经起步,但起步相对较晚,力度较小,面临困难不少。首先是排污权交易范围较小,大多数企业无法从中获益。目前大部分地区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范围较小,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还无法从排污权交易中获得收益,减排的成本很高。有的地方排污权交易价格过低,不能对排污企业产生强约束。此外,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不稳定,金融介入CDM项目程度不深。由于国际碳交易价格受经济波动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CDM项目的未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对于CDM项目的支持仍以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为主,对以CDM项目为依托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够,项目融资难以开展。

  (4)环保金融监测管理缺失。主要是指环保金融统计监测缺失,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目前,商业银行常规的信贷数据统计和报送系统中,缺乏专门的环保金融数据,金融管理部门无法掌握商业银行开展环保金融的信息,难以对此进行有效监测和有效监管。

  五、结束语

  本文在对国际环境金融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近年来发展环境金融的做法,对我国环境金融投入状况进行了分析,探讨了阻滞我国环境金融进一步发展的现实约束。本文建议:首先,国家要尽快出台环境金融发展规划,制定环境金融发展专项方案,制定适合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的统一环境标准,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使环境金融发展有目标、有方向,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加快推进环境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在政府工作层面,要继续完善现有的排污权交易机制,扩大主要污染物范围,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同时对排污权价格进行合理定价,发挥约束企业排污的功能。在融通资金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项目创新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再次,加强对环境金融发展的监督管理和评价。完善金融机构开展环保金融业务的统计制度,确保对其进行充分监测,加大对金融机构在该领域业务的执法检查,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塑造金融机构和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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