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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 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

婚姻登记瑕疵 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

 

  王礼仁(2010-07-22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653822383_0_1.html

 

《“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分别发表在《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1期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总第40)

 

      《应当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姻登记瑕疵纠纷》发表《人民司法》2009年第13期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1)(总第37)

 

  上述两篇文章分别对瑕疵婚姻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了简要论述(每篇约1万余字)。这是根据《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的第13章(5万余字)的部分内容而整理的。

                

“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  

                        王礼仁

【内容提要】  瑕疵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或身份行为的有效或无效,有其独立的评判规则,不能适用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进行评判。因而,现实生活中的欺诈婚姻、他人代理登记结婚、借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使用虚假户口登记结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越权管辖婚姻登记等瑕疵婚姻,只要不违反婚姻本质,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更不属于无效婚姻。对于其中违反婚姻要件者,可以按照婚姻不成立处理。

 

发表在《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1期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总第40)

 

应当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

王礼仁

 

【内容提要】   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权力,而行政诉讼又无法承担解决婚姻纠纷的任务。一切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有效与无效的案件,都是典型的民事案件,都应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不宜、也难以处理此类案件。由登记机关处理,又必然滋生所谓的婚姻行政诉讼案件,造成恶性循环,并制造法院内部“民行分离”现象。而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有效地解决婚姻登记纠纷,并可为行政诉讼“断奶”,从根本上消灭行政诉讼和法院内部的“民行分离”现象。

 

发表《人民司法》2009年第13期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1)(总第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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