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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2012-01-11 15:37:44)
    2009年9月25日,市中院民一庭、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业务庭、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金叶宾馆召开了“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座谈会”,参会单位就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以下共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理由:⑴、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将住房公积金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作出了最新、最全面的规定,没有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因福利发生的争议”。(2)、如果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审判实务将会面临很多难题
    2、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能否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反诉?
    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反诉的情形。理由:⑴、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见相对于起诉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其提出独立于原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另行申请仲裁,这也排除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存在反诉的可能。
    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一审审理中,如果发现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没参加仲裁,是否需要重新仲裁?
    不需要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仲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在裁判文书中做如下的表述:原告(被告):XXX;被告(原告):XXX。
    5、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作为一方当事人进行了仲裁,之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直接将个体工商户业主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字号?
    如果个体工商户起有字号,可以直接将个体工商户业主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字号。
    6、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没有在原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出具书面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没有在原单位上班,即使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出具书面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给劳动者出具书面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属于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没有出具书面证明书构成违约,因此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可以另行主张。
    7、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倾向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8、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按工伤起诉,但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法院如何处理?
    对能够进行工伤认定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告之当事人进行工伤认定;对已经不能够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又不认可工伤或没有有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应告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9、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按工伤起诉,虽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认可工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认可工伤,法院是否能据此直接按照工伤处理。
    用人单位认可工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法院是可以据此直接按照工伤处理。
    10、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主张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能否支持?
    当事人主张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11、用人单位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起点时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就是用人单位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起点时间。如果劳动者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1999年1月22日施行)之前就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起点时间是1999年1月22日。
    12、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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