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当前我国在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和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裁判文书的简写也相应增加了新的研究内容。本文作者即根据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提出了在简易审、简化审和其他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简写裁判文书应当注意的问题和方法,对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官文书写作能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刑事裁判文书简化的内容
1、可省略的内容
(1)适用“简易审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省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简易程序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加的一种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其目的是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提高审判效率,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鉴于1999年制定下发的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内容不够简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过调查研究,于2001年6月15日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出:“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原则分歧。因此,在制作这种裁判文书时,对控辩主张的内容可以高度概括,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对定案的证据可以不写;对判决的理由则可以适当论述。”从而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新增)中有关事实和理由的表述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但样式本身未作修改。为了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200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向法院系统下发了《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下称“简易审判决书样式”),从而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新增)做了修正。与修正前的样式相比,删除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修正的样式要求制作这种裁判文书。
(2)适用“简化审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省略“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本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被告人认罪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新增)”进行了修正。并下发了《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样式》(下称“简化审判决书样式”),该样式与《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相比,删除了“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可以按照修正的样式要求制作该类判决书。
2、可以简略的内容
对于适用“简易审”和“简化审”以外的其他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其裁判文书的制作虽然不能象适用“简易审”和“简化审”的案件那样可以省略部分内容,但它可以在要素齐备的前提下,就某些内容进行简写。这些内容集中在裁判文书的正文部分,包括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见,刑事裁判文书可简略的内容只限于事实论证和裁判说理两部分。除此之外,都不能简略。
二、刑事裁判文书简写中存在的问题
1、简写对象选择不当,不该简写的简写
如前所述,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对象是适用“简易审案件”、“简化审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存在不该简写而简写的情况。比如,对于事实比较复杂的、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对于指控的罪名有较大争议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等不作充分的论证和说理,而是写的比较简单,对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缺乏必要的分析论证,裁判说理亦不深不透,难以使人信服。
2、简化内容把握不当,该简不简
有些法官虽然掌握了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对象,但对哪些内容可以简化,哪些内容可以简写,哪些内容不可简化、简写缺乏必要的了解,以至于出现该简不简的现象。如有些法院对于“简化审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还是不敢大胆适用“简化审判决书样式”,以省略相关内容。更常见的问题则是不善于概述起诉指控的事实,而是照抄起诉书。在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比较具体的情况下,又不善于概述法院认定的事实,导致起诉指控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重复,给人以雷同的感觉。这种情况有时还反映在起诉理由和裁判理由的完全重合。这说明,部分法官对于简化的内容尚未完全掌握。
3、简写方法掌握不当,简写效果较差
要简写好裁判文书,除了应当了解掌握简写的对象和简化的内容以外,更重要的是必须掌握简写的方法。方法得当,方能取得良好的写作效果。有些法官没有掌握正确的简写方法,因此其简写的裁判文书,要么不够简洁,看不出是在简写;要么过于简单,走不说理的老路。
三、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基本要求
1、正确把握简写对象
正确把握简写对象,就是要做到当简则简,不该简的决不随意简写。适用简写的案件类型包括适用“简易审”和“简化审”的一审公诉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上述三类案件基本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该意见审理(即不适用“简化审”):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据此,上列案件的裁判文书也不应适用简写。
2、正确确定简化内容
正确确定简化的内容,是指法官能够正确掌握简写刑事裁判文书中哪些内容可以省略或者可以简略,哪些内容不能省略或者不能简略。关于哪些内容可以省略,哪些不能省略的问题,在“简易审”判决书样式和“简化审”判决书样式中得到了明确。此外,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的简写则未明确哪些内容可以省略。在审判实践中写法不尽相同。主要问题是一些法官对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的,不知简略哪些内容、如何简写,也有的对简略到何种程度把握不准。有的判决书写得过于简单、抽象。如: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而未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高度概括表述,以体现彼详此略的写作方法,使裁判文书在保留原要素的前提下得以简化。
3、正确掌握简写方法
如何简写好刑事裁判文书,最重要的是要掌握简写的方法。简写的方法主要有四个:一、依样省略法;二、详略照应法;三、概括叙述法;四、一语破的法(详见本文第五部分: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方法)。
四、刑事裁判文书简写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认识和处理简审与简写的关系
裁判文书是对审判活动真实、概括而又完整的反映,而审判活动则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所以,要简写好裁判文书,必须以规范、简洁的庭审为基础,法官除了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开好庭外,还要在适用普通程序开庭的过程中掌握简审的方法,注意对那些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及时锁定,杜绝重复累赘的事实调查,避免在没有意义的细枝末节问题上的纠缠,把重点放在争议焦点上的审查。因为规范、简洁的庭审活动是裁判文书简写的基础。
2、正确认识和处理简写与充分论证、说理的关系
要简写好裁判文书,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对简写与充分论证、说理之间的关系。裁判文书的简写不等于不说理,其要义在于有针对性地论证和说理,而不必面面俱到,更不必多层次反复论证。简写裁判文书的简要论证和说理,与对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的论证和说理应当有所区别,前者裁判说理以为裁判提供必要的依据为限度,这是简写所能简的最低限度,也是简写控制的底线。后者则以充分论证和说理为必要。因此,简写与充分论证和说理,是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的个性化的论证和说理,属于不同层次要求的论证和说理,前者适用于事实清楚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后者适用于相对复杂、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
3、正确认识和处理简写裁判文书中的详略关系
简写的基本方面,在于省略、简略容易重复的内容。因此,简写(适用“简易审”和“简化审”除外)不仅要协调好指控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两部分内容的关系,还要协调好指控理由与裁判说理等部分之间的关系。总体上要遵循此详彼略、此略彼详的原则,合理布局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避免因内容重复、表述累赘而出现文书臃肿、不协调的情况。具体而言,应注意协调好以下几个详略关系:照应指控事实与法院认定事实的表述,前详后略; 照应指控证据与法院定案证据的表述,前详后略;照应指控理由与裁判理由的表述,前略后详。裁判说理的简写,应当在简要表明案件性质、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简要回答。
五、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方法
1、依样省略法
依样省略法是指法官在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审理一审公诉案件之后,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分别依照“简易审”判决书样式,省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以及依照“简化审”判决书样式,省略“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的方法。既然上述两类案件已经有了简写样式,而且可以省略相应的内容,法官在撰写上述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时,应当本着能省则省和经济效率的原则,尽可能地采用依样省略法。
2、详略照应法
刑事裁判文书简写中的详略是相对而言的,这里的所谓“详”是相对于“略”而言的,只要求稍作展开,详的程度相当有限。而这里的略则是高度概括和充分简化。详略照应法主要适用于其他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如前所述,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详略照应,总体上是应遵循彼详此略,彼略此详的原则。概而言之,一是在表述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时应前详后略;二是在表述起诉理由与裁判理由时则应前略后详。当然,这里的“详”是简写前提下的详,并不需要多层次反复论证。
3、概括叙述法
由于刑事裁判文书简写的事实是简单、清楚而又无争议的事实,因此,没有必要具体详写,通常采用的是概括叙述的方法,使之既做到要素齐全,又简明扼要。运用概括叙述法应注意二点:一是要写全事实要素,不能遗漏。即在概述犯罪事实时,必须简要地写明何人、何时、何地、何行为(手段)和何结果。如被告人×××于××××年××月××日,在××市××路××号××居民住宅撬窃作案,窃得价值人民币××××元的金项链一根、手机一部。二是要写全法律要素。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规格也不尽相同,因此,写法应因案而异。如挪用公款案件,就应写明被告人的职务及其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还应写明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挪用多长时间,是否归还、归还多少等情况。裁判文书可以这样概述:被告人×××利用其担任××单位××职务的便利,于××××年××月××日挪用公款××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至案发尚未归还,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
4、一语破的法
一语破的法适用于刑事裁判文书理由的简写。虽然裁判理由通常要比起诉理由写得详细,但在有些情况下并不需要将裁判理由全都写出来,有许多公理性的或公认性的理由就无需撰写。一般裁判文书理由的撰写是如此,刑事裁判文书的简写更是如此。因此,刑事裁判理由的简写,应当选择必须写和最需要写的理由分别地、尽可能地用一句话的形式予以阐述,而不必旁征博引,反复论证。必须写和最需要写的理由通常有以下一些: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直接用一句话表述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定罪理由只要概要地写明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特征和具体罪状即可,无需面面俱到。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可写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又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可写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等等。
(2)法定情节及其适用
法定情节及其适用的撰写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用一句话予以表述。如被告人系累犯的,可表述为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如被告人系从犯,可表述为被告人?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再如被告人犯罪未遂的,可表述为鉴于被告人?á?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等。
(3)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适用简案简审简写的被告人,一般认罪、悔罪态度均较好。因此,在简写的裁判文书中写上一句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是有必要的。这既是对被告人犯罪以后表现的肯定,又是对被告人酌情轻判的理由,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
[作者简介]
贺平凡,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