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政体形式,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形式,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1954年9月,在各地普选的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正式建立起来;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历史性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是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邓小平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者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做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改革目标,主要任务有:(1)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3)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4)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5)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6)落实税收法定原则。(7)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8)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9)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至今,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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