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基本经济制度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根据我国国情,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建国开始特别是近二十年来的发展,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各项事业有了很大进步。然而总的来说,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
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发展的不平衡性,给非公有制经济留下了广阔的空间。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基本经济制度,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和基本国情的。它把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初级阶段的现实需要有机地统一起来了,能够发挥多种所有制的优势,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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