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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能否减免侵权人赔偿义务

报销医药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齐某忠主张因齐某某与齐某侵权而受伤致残,属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而齐某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医药费,属于齐某忠与保险机构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和调整规范均不相同,不能因标的物存在重合而相互混同。

 

  将受害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从侵权人应赔偿数额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有过错或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特定事由或情形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将受害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且不定期直接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侵权行为纵容,不能发挥侵权法应有的惩罚功能。

   根据《江苏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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