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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鲶鱼”进检察院法院的愿景与陷阱

 


昨天《检察日报》,一个整版的《聚焦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可形成'鲶鱼效应'改变思维模式》文章,可谓句句中肯。文章中,笔者也作为被采访人,表现出了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热切期待,认为“改革后的招录制度可以形成‘鲶鱼效应’,让司法机关长期封闭的人才培养模式注入新鲜血液,改变固有的思维模式,带来不一样的声音,从而进一步激活检察队伍。”今天晚上,又看到上海二分院分别招录三级高级检察官(刑事)、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四级高级检察官(刑事)1名的报道,与《检察日报》的文章形成呼应,感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已经扑面而来,很快就能形成“鲶鱼效应”。


但是在极其复杂的司法改革中,任何的变化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仅仅向社会公开招录只是体现了态度,大量“鲶鱼”主动跃“龙门”才是效果。“鲶鱼”怎么来?司法机关依赖什么优势吸引律师、学者这些“鲶鱼”放弃自由的职业环境、较高的收入而自愿投怀送抱,是当下最需要重视的问题。


尽管自学者、律师中招录高级检察官会导致目前捉襟见肘的员额制更加紧张,加剧了司法机关内部人人自危的情绪,甚至还被质疑只是点缀的花瓶。但是现实而言,这样的良性互动带来预期的价值还是相当之大。首先,尽管招录的学者、律师的数量不多,但是只要有独当一面的战斗力就完全可以形成鲇鱼效应,带来不同的声音,改变司法机关内部固有的思维模式,激活检察队伍的活力。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学教育模式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脱节,导致即使通过司法考试的“新人”进入司法机关也是白纸一张,不懂阅卷方法、讯问技巧、庭审掌控等办案技能,更勿论接待上访群众、处理当事人矛盾等“非法”技巧(不是法律执业技能的技巧)。因此,在司法机关内部师徒制这种亦步亦趋的学习方式,导致理念长期固化,很难改变既有的办案模式。不同职业背景的“鲶鱼”闯入这个群体,由于不再需要传统的师徒相授,自然其办案模式、方法都会给传统模式带来冲击。尽管不可能出现日本收视率第一的《律政英雄》中久利生公平这样的不落窠臼的检察官,但是一定会带来新气象。其次,只有职业的流动,才能解决日益严重的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两张皮问题,让法学理论更接地气,走出书斋变成真正的应用学科,并了解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对实务部门而言,可以提高司法实务的理论水平,让符合司法实践的先进理念真正能指导执法办案工作。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形成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借助“人”这个载体让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价值观相互融合。透过引入异类,打破旧有局面,“鲶鱼效应”应运而生。


前景尽管很美好,现实困难也不少。至少目前来言,吸引学者、律师进入司法机关队伍还有很多具体的、现实的障碍。首先最大的拦路虎就是检察官法、法官法都规定,从单位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永远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尽管法律规定是为防止律师凭借特殊关系影响司法人员公正执法,损害司法权威。但同时,这也就意味着律师一旦进入成为“两官”就很难全身而退,只能为在体制内为司法事业奋斗终身。如果在一个法官、检察官地位很高,有较强职业荣誉感的社会中这个可能不是很大问题,但是在司法改革刚刚开始阶段,必然会让很多律师打消成为“鲶鱼”的念头。


其次,学者、律师发挥空间有多大?如学者、律师进入检察官、法官队伍,必然要追究自身价值的实现,但现状恐怕会给他们浇冷水。不考虑司法机关内部极其严格、程序化的法律文书,不考虑案多人少常年加班的现状,不考虑运行缓慢时常崩溃的办案软件,不考虑形形色色的繁琐告知程序(公诉环节告知程序之多简直令人发指),不考虑各色当事人堵住大门无穷的谩骂,不考虑一年无数次的案件评查因错别字就会被通报……,仅仅学者最擅长的法律适用上,其价值能实现多少都很令人生疑。学者的贡献在于理论创新、开拓思路,而司法实践则高度重视遵循先例原则,即使学者的理论水平再高,其认识与司法机关传统做法不一致也无法被认可。而且一旦出现无罪判决,承办人则永无宁日。像丹宁勋爵这样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四年,判决就“被推翻十次”(见丹宁勋爵《最后的篇章》)的法官,在中国之当下早就被错案追究了。如此一来,学者、律师进入司法机关又能施展多少拳脚?


再次,学者、律师进入检察官、法官队伍,必然有其职业规划,在其实现人生价值之外,需要有明确的职业发展空间。台湾的检察官通过层层考试后,还要候补五年,考核合格可以试署。试署一到二年,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检察官。而日本则更加苛刻,在六到七年的法学大学、研究生教育后,通过两轮综合通过率只有5%的司法考试,才可以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合格后可以担任判事补(法官助理)。只有担任10年以上的判事补才有申请法官的资格。这样苛刻的条件,还有大量年轻人希望加入司法官的队伍,是职业本身的吸引力。但是目前在司法机关队伍一线业务人员大量离职的情况看,司法职业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最后,司法机关的行政化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检察机关尤甚。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如雨后春笋一般的出现,架屋叠床,且都宣称自己的部门非常重要,导致真正一线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数量倒挂。且目前司法改革只是基层改革,省一级并没有架构变化,各种部门的综合材料、调研数据不会减少,其具体工作必然要业务部门承担。另外,近年来司法机关的政治学习、各类会议日益增多。有离职同事手机还挂在单位通讯录中,经常收到我们的开会通知短信,其在微信朋友圈上感慨:天天开会,何时办案?这样的工作环境,恐怕对律师、学者的吸引力也会大打折扣。


正如我在采访中说的:“良性流动”应该是水平流动,即检察机关招录的律师与离开检察机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业务素养和能力在一个水平面上。如果“入”与“出”的人业务素养、能力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就属于上下流动或垂直流动,检察机关招录人员的平均业务素养、能力都低于离开检察队伍的人员,叫作“流失”。目前看,这个职业流动还处于流失阶段。


开弓没有回头箭。司法改革中,这种新的招录模式符合司法规律,会带来司法进步,只是具体操作上必然还有困难和障碍。在改革中,不注重具体的技术操作细节,不注重改革参与人员的体验,满足于为完成任务而改革,就很难取得实效。很多的所谓的成绩必然只是宣传报道中成绩,生活在《新闻联播》中的成绩,而不是实实在在的成功。只有目标坚定,注重细节和困难,注重被改革对象的感受,不断的深化改革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成功。当然,最终我们不希望这个成功只是在文件上或者报纸上宣布的成果,而是客观上实现了司法机关人员的“入”与“出”的水平流动。唯如此,才会产生“鲶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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