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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未签合同到底要不要付二倍工资(终审判决)| 人力资源法律

李迎春按:人事经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到底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并无一个统一的说法,从各地案例来看,有支持二倍工资的,也有不支持二倍工资的,可谓是百花齐放,具体得看当地司法实践了,以下这个案例,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结果完全相反,代表了两种观点的激烈交锋!


【案例索引】


一审: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804号

二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


【审理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某惠贸易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0日黄某应聘到万某惠公司工作并担任人事部经理一职。工作期间万某惠公司、黄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万某惠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万某惠公司支付黄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8305元。


万某惠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无须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黄某作为万某惠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其应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故黄某应自行承担其本人未与万某惠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万某惠公司无须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当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中针对两种不同情形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前者使用“未与”、后者“不与”,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前者强调客观状态,后者强调主观因素。也就是讲,无论是什么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只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主张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无权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负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员时,用人单位必须另行指派其他人员作为代表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黄某担任行政主管,未履行职责存在过错,万某惠公司不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故万某惠公司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书面通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黄某不同意签订,其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限海南万某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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