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Openlaw

原告丁某甲。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杨俊辉(受丁某甲、许某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丁某乙。

被告丁某丙。

原告丁某甲、许某与被告丁某乙、丁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辉,原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俊辉,被告丁某乙、丁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甲、许某诉称:丁某甲和许某婚后于1974年生育女儿丁某丙,于1975年11月12日抱养儿子丁某乙。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经村委做调解工作,但是没有解决问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二原告自2014年1月起计算至12月止的赡养费20371元;2、二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年按上一年度的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金额支付赡养费;3、二被告承担二原告今后每年的医药费、凭医疗费发票结算;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丁某乙辩称:赡养父母是其应尽的义务,其于2014年春节正月初一及2015年1月15日各给父母2000元,但均被父亲无情拒绝退回。其目前也是打工人员,一年收入40000元左右,家中还有子女要念书,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压力很大。其目前能承受每年支付2000元。

被告丁某丙辩称:没有异议,该其负担的要负担。2014年1月开始每月给父亲1000元的,目前其不能出去打工,因为家里有第二个小孩才二十几个月。

经审理查明:丁某甲和许某婚后于1974年生育女儿丁某丙,于1975年11月12日抱养儿子丁某乙。根据许某的××人证,许某精神××等级为肆级。

审理中,丁某甲陈述其农保每月为173元,许某农保每月158元。

上述事实,村委证明、××人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丁某甲、许某系被告丁某乙和丁某丙的父母亲,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需要专人照料,被告丁某乙和丁某丙作为子女理应关心和照料原告丁某甲、许某,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丁某甲、许某目前均有农保,丁某乙和丁某丙均为普通家庭,许某精神××需要治疗和照顾,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生活现状,丁某乙和丁某丙应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为宜。二原告主张以后医疗费的负担,应暂未实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本院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丁某乙、丁某丙自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丁某甲、许某赡养费800元。

二、驳回丁某甲、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丁某乙、丁某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丁某乙、丁某丙负担。该款已由丁某甲、许某预付,丁某乙、丁某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丁某甲、许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代理审判员李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曹宇婷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法院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儿子私自将父母200万余元存款转走...以赡养之名就可以为所欲为?
申请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条件?
老年人离婚案例
肖峰、田源:赡养协议中免除一方赡养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