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10道损(2014)锡民终字第1854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锡民终字第1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99号蠡园开发区创意园三期A幢10楼1001室。
负责人周振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宁,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亚军。
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洪军,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亚军、原审被告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6月14日20时许,三木集团的驾驶员岳保西执行职务驾驶该公司所有的苏B×××××轿车,沿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背山庄北门口,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傅亚军、汤良其相撞,造成傅亚军、汤良其受伤及车辆损坏。同年7月13日,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岳保西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傅亚军、汤良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时,苏B×××××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不计免赔等。
2014年4月9日,傅亚军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三木集团、保险公司赔偿其医药费41649.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92576.85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500.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交通费300元,合计167638.81元中的146111.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中因本案事故造成二人受伤,预留另一伤者交强险限额内的50%,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后,超出部分的80%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三木集团进行赔偿。三木集团为其支付的医疗费40993.96元应予扣除。
三木集团辩称:其公司对傅亚军主张的事实无异议。
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事故及责任认定、事故车辆保险情况无异议。其公司同意在本案中对另一伤者预留50%的交强险份额,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70%。其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2014年6月11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载明:傅亚军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不足25%)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天为宜。傅亚军、三木集团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无异议,认为傅亚军下肢的骨折不构成伤残,但未提供证据。
傅亚军主张医疗费656元,称系其自行支付,三木集团为他支付的医疗费票据在三木集团。提供证据:1、宜兴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门诊病历1份,载明:姓名付亚军,2012年6月14日,门诊检查后住院;2013年6月25日,门诊复查。2、人民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2份,载明:姓名付亚军,2012年6月14日挂号4元、2013年7月28日复查112元。3、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2份,载明:2012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日、2013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3日,傅亚军在该院住院治疗。4、2012年7月28日、8月27日,宜兴市太华镇贾全洪中医骨伤科诊所收款收据各1份,载明:交款方均为傅亚军,均为药费270元。三木集团、保险公司认为门诊病历及医药费发票与傅亚军姓名不符,个体诊所收据无相应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出院记录是复印件,不予认可,如果由医院加盖证明章或者傅亚军提供原件,由法院直接认定,不需要另行质证。三木集团主张其为傅亚军垫付医药费40993.96元。提供证据:1、2012年6月14日,人民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2份,载明:姓名付亚军,合计492.30元。2、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及清单各2份,载明:2012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日、2013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3日,傅亚军在该院住院治疗,费用为32539.40元、7962.26元。傅亚军无异议。保险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门诊票据的质证意见与上面一致。保险公司要求医药费扣除非医保类用药15%以后予以承担,但未提供证据。庭审后,傅亚军补充提供证据:上述姓名为付亚军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由人民医院医务部盖章确认姓名为傅亚军;出院记录复印件由人民医院医务部盖章确认。
傅亚军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期限24天,标准18元/天)、营养费1080元(期限60天,标准18元/天)、护理费3600元(期限60天,标准60元/天)、交通费300元。三木集团、保险公司均无异议。
傅亚军主张误工费24000元(期限180天,标准4000元/月)。就标准提供证据为:2014年6月21日,宜兴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1份,载明:傅亚军为该单位职工,每月工资4000元,自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家休息半年期间,该单位停发工资。三木集团、保险公司对期限均无异议,对证明不认可,标准认可49元/天。
傅亚军主张残疾赔偿金92576.85元。1、残疾赔偿金65076元(期限20年×十级伤残赔偿10%,标准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三木集团无异议。保险公司对标准无异议,认为傅亚军不构成伤残,不予认可。2、被扶养人生活费27500.85元(其中母亲徐洪妹期限20年、儿子傅昊期限7年)。提供证据为:2014年6月21日、22日,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各1份,载明:傅才林与徐洪妹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个儿女傅亚勤、傅亚军,徐洪妹无收入来源;傅亚军与刘啸是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一子:傅某。傅才林户口簿1份,载明:户主傅才林,妻子徐洪妹,儿子傅亚军,儿媳刘啸,孙子傅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徐洪妹的居民身份证1份,载明:徐洪妹,居民身份证号码××。三木集团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标准无异议,认为傅亚军没有达到伤残,不予认可,如果达到伤残也不予认可。
傅亚军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三木集团认可3500元。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如果达到伤残认可350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其证明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有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傅亚军主张赔偿的损失中:一、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三木集团、保险公司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傅亚军的伙食补助费为432元、营养费为1080元、护理费为3600元、交通费为300元。二、医疗费。1、三木集团、保险公司均无异议部分,予以确认。2、姓名为付亚军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及傅亚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均已有由人民医院医务部盖章确认,且医疗费支出均与傅亚军伤情及治疗情况相符,予以确认。3、宜兴市太华镇贾全洪中医骨伤科诊所部分,傅亚军无证据证明该治疗的必要性,不予支持。傅亚军的医疗费为41109.96元。三、误工费。三木集团、保险公司对期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傅亚军对其主张的标准所举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收入,亦无法证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实际收入的减少,故不予采信,其误工费标准可酌情按照宜兴市最低工资1480元/月计算。傅亚军误工费为8880元。四、残疾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对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傅亚军评定为十级伤残提出异议,认为傅亚军下肢的骨折不构成伤残,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傅亚军主张的期限和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2、被扶养人生活费。傅亚军主张的期限和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傅亚军的残疾赔偿金合计为92576.85元。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侵害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承担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傅亚军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保险公司要求傅亚军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类用药15%以后予以承担,未举证证明,不予支持。因本案交通事故另造成汤良其受伤,酌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各预留50%。岳保西驾驶苏B×××××轿车,在所投保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将第三者行人傅亚军、汤良其撞伤,岳保西负事故主要责任,傅亚军、汤良其负次要责任,故傅亚军的损失合计151978.81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不足部分,酌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80%计73583.05元、傅亚军自行负担18395.76元,三木集团无须赔偿。三木集团已为傅亚军支付的医疗费40993.96元,应视为为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应予返还。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傅亚军133583.05元(其中支付傅亚军92589.09元,支付三木集团40993.96元)。二、驳回傅亚军对三木集团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2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36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傅亚军垫付,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傅亚军。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傅亚军不构成十级伤残。2、傅亚军儿子傅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有误,傅某2000年8月5日出生,根据评残日计算,傅某已年满13周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0371×5×0.1÷2=5092.75元,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5463.75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傅亚军承担。
被上诉人傅亚军辩称:其构成十级伤残是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保险公司认为其不构成十级伤残,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子傅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确实有误,同意变更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5463.75元,其他按照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二审中,双方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应否采信?二、傅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计算有误?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反驳的事实或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伤残鉴定问题。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无相反的证据或者充足的理由推翻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傅亚军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右踝关节骨折(旋前外展Ⅲ度)、急性软组织损伤。经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傅亚军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不足25%),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0.10i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虽然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该鉴定结论是在对傅亚军进行体检后作出,能够反映傅亚军鉴定时伤情的客观情况。保险公司该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傅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傅昊系2000年8月5日出生,傅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应为20371元/年×5年×10%÷2人=5092.75元,原审法院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故傅亚军的损失为医疗费41109.96元、伙食补助费432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8880元、残疾赔偿金90539.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49941.71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80%计71953.37元,其余部分由傅亚军自行负担。三木集团已为傅亚军支付的医疗费40993.96元,应视为替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应予返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
二、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傅亚军131953.37元(其中支付傅亚军90959.41元,支付三木集团40993.96元)。
三、驳回傅亚军对三木集团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360元,合计2823元,由傅亚军负担46元,保险公司负担27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由保险公司负担833元,傅亚军负担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 华
审 判 员  王一川
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窦 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损伤参与度理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运用
人身损害赔偿:高二学生被老师批评后跳楼致残,法院认定学生负主要责任
交通诉讼案件如何驳斥对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点开看详细解读
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区和律师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