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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直接向用工单位辞职有效吗?


 


以案释法

刘某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刘某被派遣至某机械公司工作,但人力资源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2014年5月16日,刘某口头向机械公司提出辞职,机械公司同意,刘某3天后离开。2014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15日以上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2014年8月2日,刘某以人力资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其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为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当被派遣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是否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权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的辞职申请,接受了也是无效的。本案中刘某向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机械公司提出辞职,是无效的。人力资源公司与刘某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合法的,因此不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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