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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援普法|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合规

回女士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擅自离岗,无论时间长短,均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章制度既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没有公示过。一周前,因回女士上班前未吃早点,一个多小时后,感到非常饥饿,遂外出购买点心,准备回到机台食用。谁知,恰恰被前来巡查的副总“人赃俱获”。于是,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决定将其解聘。虽然回女士以自己从未见到相应规定,公司也没有向其做出过说明或告知为由辩解,公司依然坚持其决定。

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一,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规范,没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综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必须同时满足“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内容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正因为回女士公司的规章制度既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没有向员工公示过,因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回女士自然也就有权说“不”。

第二,公司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在公司固执己见的情况下,回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以月工资为标准,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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