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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 集团公司是否有权调动下属子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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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集团公司发出调令,将下属子公司员工调至外地关联公司,员工拒绝服从。集团公司以员工拒绝集团公司人事调令为由,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对此,一种观点认为集团公司是下属子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基于公司市场经营的需要,调动子公司的员工,是一种常见的经营和管理现象。但也有观点认为,集团公司不是用人单位,集团公司欲调动下属公司的员工至其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须事先征求员工本人的意见,如员工本人不同意,则不能强行调离,更不能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混同用工问题


中伦认为,关于集团公司是否有权调动下属子公司员工,应首先考虑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混同用工问题。混同用工通常表现为关联公司共用法定代表人、经理及管理层,有时甚至存在关联公司轮流向员工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的情形。混同用工在许多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中比较普遍,是造成劳动争议的常见原因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关联公司被认定为存在混同用工,并且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联公司通常需要就对员工的各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时,即使其中一个关联公司已经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另一个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员工的调动可能会被认为是“用人单位”对于其自身员工的人事管理行为。

如果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用工,两公司因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从而享有独立的用工权。因此,如果员工仅与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非混同用工,则集团公司不得对员工与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直接进行管理,因此,无权直接将该员工调至其他关联公司。

2.是否可以因员工不服从集团公司调令而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首先,集团公司以员工拒绝集团公司人事调令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如果不存在混同用工,由于集团公司并非劳动关系主体,所以无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如果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仍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即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单方调岗,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仅因员工不服从调岗安排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上述人事调令涉及变更用人单位,则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只是涉及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几种法定情形下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如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除了法定情形以外,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单方调整,或者单位能够证明其单方调岗的合理性,法院有可能认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行为是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换言之,在遇到调岗问题时,法院首先需要判断的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行为合法合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仅因员工不服从调岗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如果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服从调岗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该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则结合具体情形,若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岗确实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单方解除才有可能被支持,否则用人单位将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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