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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两卖/重复抵押借款“刑事风险之合同诈骗

来源: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


2005年5月19日,被告人卢基平与他人登记成立了临澧县嘉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晟公司),同年10月嘉晟公司更名为湖南广天置业有限公司,2006年10月,湖南广天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天置业)。2007年11月,卢基平任广天置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筹资与他人共同出资在临澧县安福镇临岗路与临烽路交汇处进行东站商住楼的开发。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在东站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因资金不足,缺乏流动资金,卢基平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广天置业的名义与客户签定商品房(住房或门面)买卖合同,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742.7288万元。2013年10月28日,经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广天置业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6931.13万元人民币,负债为11370.76万元,净资产为-4439.6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卢基平因广天置业开发东站商住楼缺乏资金,陆续向其朋友蒋某某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尔后,经广天置业全体股东同意,将东站商住楼6号楼的18套商品房(分别是203、218、301、302、303、305、306、328、416、428、505、510、515、528、606、607、609、628)抵押给蒋某某,并于2010年4月将该18套房的他项权登记在蒋某某的妻子张某名下。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间,卢基平在未征得蒋某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隐瞒上述房屋已抵押借款的事实,本人或授意其工作人员将该18套住房分别销售给王某某、田某某、祝某某、蒋某某、庞某某、祁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江某、游某某、颜某、林某、刘某、胡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和田某某(其中,628号房重复销售给黄某某和田某某),并分别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骗得购房款合计人民币261.9288万元,所得资金并未归还蒋某某借款,而是用于支付工程款、偿还借款及利息、缴纳规费等。


二、2010年8月,广天置业当时的股东邵某某为偿还债务,将东站商住楼6号楼611、612两套商品房抵押给临澧县安福镇居民金某,与金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在金某名下。2010年10月,卢基平故意隐瞒上述房屋已销售的事实,再次将611房销售给高某某,将612房销售给吕某某,分别骗取购房款148000元、190000元。所得资金并未归还金某借款。


三、2010年,广天置业注册登记的股东变更为卢基平和林某某,林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卢基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年11月,因资金短缺,卢基平通过林某某介绍向福建省石狮市居民黄某某借款,经多次协商,双方约定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月息2分2厘5,借款期限2个月,卢基平以东站商住楼3号楼的所有门面和4号楼的1030平方米的商铺作抵押,且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11月18日、22日,黄某某使用客户名为'邱尚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三次向卢基平私人的卡号为6228460820001135610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1089.5万元,但卢基平并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1年4月份,黄某某发现卢基平原先抵押给他的房产已经全部登记在广天公司名下用于贷款了,并没有备案登记在黄某某的名下,称要追究卢基平的诈骗责任,在此情况下,卢基平明知东站商住楼4号楼中的38套商品房(其中门面27间,分别是102、107、108、109、110、111、112、113、117、119、120、123、124、125、128、134、142、143、144、145、147、151A、151B、152A、152B、155A、155B;住房11套,分别是305、306、312、401、405、406、504、506、508、604、605)已经销售给他人或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房屋已分别被销售、抵押的事实,再次抵押给黄某某,于2011年4月与黄某某签订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在黄某某名下。


四、2010年6月,因广天置业资金紧张,卢基平为筹集资金,通过他人认识常德市民胡某某、石某某后,以高额利息向其短期借款,双方约定向胡某某借款130万元,向石某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2010年11月间,胡某某、石某某分多次向卢基平私人帐户汇入人民币121万元和113万元。因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卢基平在明知东站商住楼3、4号楼中的26套商品房(其中10套住房,分别是3栋A303、A402、A404、A601、A602、A501、B501、B502、B604、C403;16间门面,分别是3栋105、106、135、137,4栋140、158、159、160、186、115、116、127、129、130、131、132)已销售给他人或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房屋已分别被销售、抵押的事实,再次抵押给胡某某、石某某,并于2011年6月与胡某某、石某某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分别备案登记在胡某某丈夫黄某某和石某某儿子姜某名下。所得资金并未退还买房人购房款和归还银行贷款。


五、2011年9月,因广天置业资金链断裂,卢基平为筹集资金,通过他人认识常德人胡某后,以高额利息向胡某借款。经双方商量后决定借款130万元,并约定以东站商住楼的部分商品房作为抵押。卢基平为获取该笔借款,在明知东站商住楼4、6号楼的9套商品房(其中8套住房,分别是304、308、309、310、403、411、510、509;1间门面156-2)已销售他人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房屋已被销售的事实,再次抵押给胡某,与胡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批房屋备案登记在胡某名下。2011年9月20日,胡某分多次向卢基平私人帐户转入人民币共计123.5万元。所得资金并未退还买房人购房款和归还银行贷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开发商住楼过程中,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房多处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卢基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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