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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山东高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就规制消极执行和处理执行争议规定答记者问

加强执行工作监督 确保执行公正与效率

——就出台规制消极执行和处理执行争议规定访山东高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

10月28日,获悉山东高院制定出台《关于规制消极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制消极执行规定》)和《关于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执行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处理执行争议规定》)两个文件后,记者在第一时间就规定出台的背景、有关内容等专访了山东高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起草《规制消极执行规定》的背景。

程乐群:制止消极执行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重点强调的问题。从我省法院的执行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是有关法院怠于执行或者拖延执行造成的,对此当事人反应强烈,并引发了大量执行信访。针对该问题,去年我们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督促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虽然对强化督促执行制度和克服消极执行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个别法院消极应付、拖延执行的情况,导致案件执行停滞不前。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极执行行为的规制力度,必须细化有关监督制约措施,提高针对性。基于上述考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起草并出台了该规定。同时,制定该规定,也表明山东高院对消极执行行为是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记者:在执行实践中,消极执行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程乐群:消极执行行为主要是指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立案阶段来看,表现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拒不受理,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从执行的期限来看,表现为对于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推诿执行;从具体执行措施来看,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而拒不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等。

记者:为规制消极执行行为,规定有哪些具体措施?

程乐群:《规制消极执行规定》从七个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或者责令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执行法院逾期未落实上一级法院的监督意见,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令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案件不宜变更执行法院的,也可以进行挂牌督办,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网站、官方微博或者在专门报纸设置专栏,逐案进行登记并公布,公开进行督办。对于不落实上级法院意见的执行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执行局长或者分管副院长,督促相关意见的落实。对于消极执行现象严重的法院,还应当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将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拒不落实上级人民法院意见的案件执行人员、法院内部其他违法干预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员,上级法院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记者:那么,山东高院出台《处理执行争议规定》又是基于什么考虑呢?

程乐群:在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该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在诉前、诉中或执行程序中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下简称在先查封)。如果在先查封法院不及时启动对被查封财产的评估和拍卖程序,又不同意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进行处置,那么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权益就无法得到实现。以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无益拍卖”情形为例,如果被查封财产经过评估,其价值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所剩无几,那么对于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来说,由于无法从被查封财产的处置变现中受益,就不会主动申请法院进行处置,但又不同意法院采取解封措施,这就导致在后查封的法院或者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亦无法启动处置程序,从而造成执行僵局。为解决这类执行争议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亟需出台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记者: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之间执行争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程乐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原则上应当由对被执行人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的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和分配。但是,如果存在在先查封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在先查封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启动拍卖、变卖程序、在先查封案件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尚未过履行期、在先查封案件依法被中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等情形之一的,《处理执行争议规定》规定可以由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分。不过,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财产之前,应当首先与在先查封法院进行协商。

记者:规定中的提到的优先受偿权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程乐群:根据《处理执行争议规定》第十二条,优先受偿权主要是指对被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

记者:如果在先查封法院和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就处分被查封财产问题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怎么处理?

程乐群:如果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就处分被查封财产问题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经上级法院协调,争议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组织签署协调纪要,各自遵照执行。如果经上级法院协调,争议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上级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协调处理意见,责令在先查封法院限期处分,或者决定由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被查封财产。如果上级法院审查认为将争议案件合并执行更有利于解决执行争议的,也可以裁定将争议案件提级执行或者将争议案件指令由其中一个法院执行。(闫继勇 于海燕)

来源: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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