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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议】离家一月房屋被卖北塘法院审结一起蹊跷民间借贷纠纷

【编者按】回老家待了一个月后返回无锡,东北人邵女士却怎么也打不开自家的房门,打电话报警撬开锁后发现,家中所有私人财物都已经不翼而飞。

邵女士事后一了解,是自己的债主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吃了闷亏的邵女士要求债主扣除债务后将多余的卖房款返还自己,不料债主关女士提出,邵女士借的钱是两笔,她不但不要拿钱给她,邵女士反而还要再还她钱。

今年5月,邵女士将债主关女士诉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替前夫借了18

提起这笔18万元借款,邵女士一声叹息。去年,邵女士的前夫找到她,希望她帮忙出面借一笔钱,用她名下的无锡市东亭的房屋做抵押。心软的邵女士答应了。

法庭上,据邵女士回忆,去年922日下午,她在前夫葛某某的陪同下,与关女士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授权关女士有权卖房。次日上午,三人在产监处共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随后签了18万元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手续办完后,关女士通过银行汇款给邵女士18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

此后,她曾于10月份通过关女士的朋友黄某某支付过5400元利息,此后,就没有再支付利息。

邵女士承认这笔18万元借款,对于还款问题,她解释说,自己的前夫与关女士在11月底前一直保持着电话联系,但关女士仍然私下卖房,于20141212日通过中介与买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今年327日,邵女士从东北老家回来发现房屋打不开,后获知房屋已被卖,她多次主动联系关女士,提出她有还款能力要还钱,但关女士仍然在42日将房子过户给购房者。

邵女士提出,房屋卖了35万她也认了,关女士卖房时替她还了房贷7万元,她也认可,扣除18万元本金及利息后,要求关女士返还剩余的钱9万余元,并返还屋内财物。


被告:借给原告两笔18万合计36

法庭上关女士却是另外一套说法。她说,自己从事金融工作,平时放贷赚点利息。葛某某要借款,但房屋是邵女士的,于是葛某某就让前妻邵女士出面借款。她同意了。

922日下午,他们三人一起去办理委托公证后,就当面给了葛某某18万现金。由于自己刚做金融工作不久,当天没有让对方打收条。傍晚,葛某某又致电给她,希望再借18万元,第二天,三人一起去产监处办理抵押18万元,签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后,向邵女士的银行卡转账18万,所以,她一共借给邵女士36万元。

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双方于923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

据。对此,被告关女士提出,借款合同是922日签订的,签订之后就给了一次18万现金,日期是原告签错了,是笔误,自己疏忽了。第二天转账18万元时又签了借款借据。总之,是两笔钱,共计36万。


法官:原告陈述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北塘法院民一庭法官马英峰是本案的承办法官,她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邵女士向关女士借款本金到底是一笔18万元还是两笔18万元即36万元。法庭上,她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真实陈述,但原被告双方仍坚持原有陈述,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经过审理,综合全案证据,最终,法官认为原告邵女士的陈述较为合理,能与全案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法院认为,关女士自述其从事金融职业,双方针对借款事宜既做了委托公证、又做了抵押登记,既签订借款合同、又签署借款借据,钱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可见关女士在处理此类业务时较为谨慎、周全,不存在她所说的不懂疏忽的情形。

其次,关女士称922日当面现金支付18万元,但对大额款项的资金来源,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当前仅有证据证明她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18万元。

最后,所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协议、转账金额都写明金额是18万元,日期是923日。如果关女士所述属实,她922日因疏忽没有让邵女士出具收条,那么923日她完全可以让邵女士补写收条,让邵女士明确借款是218万,总额是36万元,以免发生纷争,但她并没有做任何补救措施,这不符合她从事金融职业的谨慎风格。

综上,北塘法院认定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笔18万元,售房款35万元扣除18万借款及利息、代还的7万房贷外,判决关女士返还邵女士售房款约9万元。

昨从北塘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结后,法官马英峰表示,法官是权衡全案证据、综合日常生活常识后,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只有当事人内心清楚。此类案件,但凡当事人尚有诚信,完全不必成诉,数字加加减减后完全可以自行交割。因为诚信的缺失导致诉讼,是对诉讼资源、司法成本的浪费,社会应当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抵制和制裁。


链接:虚假诉讼当事人被罚1000

20146月,北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英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时,发现当事人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诉请,并对其口头训诫并处以1000元罚款。

这起案件的原审要追溯到2013年.当时,北塘法院黄巷法庭受理了吴某某起诉曹某、薛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吴某某诉称,其于20091217日借给曹某25万元,薛某某以其房屋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

利息为每月16%。但曹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吴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和一张收条,载明吴某某借款并收到25万元。原审期间,曹某和薛某某未出庭应诉。后法院判决支持吴某某的诉请。被告曹某和薛某某并未上诉,而是申请法院再审。

再审过程中,双方均指责对方是作虚假陈述。曹某称,她确实与吴某某谈妥了借款事宜,双方于2009121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借条和收条上签字,但这些是事先写好的,双方约定第二天薛某某办理房产抵押担保后,吴某某再将25万元现金给她。但她于第二天去上海、杭州等地查看货源,并不在无锡,未实际收到吴某某的25万元借款。吴某某则坚称其于20091218日将25万元现金交付给曹某。

法院再审时查明,吴某某对其如何交付25万元现金先后多次有自相矛盾的不同陈述,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无法证明25万元借款已经交付。法院遂认定吴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曹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并对吴某某予以上述处罚。(来源:无锡北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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