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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未尽管理职责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判决原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单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某,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甲,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张某、肖某、高某、张甲、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伟、龚义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某、张某、高某、张甲、刘某某、肖某及其辩护人许守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纪某某(已故)于2012年创建网名为“单县某某总会”、群号码为10037XXXX的QQ群。随后,被告人时某某加入该群,2013年3、4月份成为该群群主,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为升级该QQ群,暂将群主转让给被告人张某。时某某成为群主后陆续将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某(另案处理)、张甲、张某设置为群管理员,一起管理该群。2013年10月份,该QQ群开始上传淫秽视频和图片并逐渐演变为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的群组。被告人时某某、张某、肖某、高某、张甲身为群主或管理员,在明知对该QQ群有管理职责、该QQ群传播大量淫秽信息的情况下,一直未予以管理,放任淫秽信息大量传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6、7月份加入该群,同年8月11日向该QQ群上传10段淫秽视频,并被1416人次下载。经单县公安局勘验、审查鉴定,该群成员达1000人,群内112个视频和1张未命名的图片是淫秽物品。

被告人张甲于2014年10月10日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刘某某QQ空间截图、单县夜总会上传视屏文件截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张某、肖某、高某、张甲管理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QQ群组,放任群内淫秽信息大量传播,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QQ群组上传淫秽视频,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时某某、张某、高某、张甲、刘某某、肖某及其辩护人许守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纪某某(已故)于2012年创建了“单县某某总会”QQ群,群号码为10037XXXX。随后,被告人时某某加入该群,2013年3、4月份成为该群群主,之后陆续将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某(另案处理)、张甲、张某设置为群管理员,一起管理该群。2014年8月初,为升级该QQ群,被告人时某某暂将群主转让给被告人张某。2013年10月份,该QQ群开始上传淫秽视频和图片并逐渐演变为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的群组。被告人时某某、张某、肖某、高某、张甲身为群主或管理员,在明知对该QQ群有管理职责、该QQ群传播大量淫秽信息的情况下,一直未予以管理,放任淫秽信息大量传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6、7月份加入该群,同年8月11日从群内下载一个压缩包之后重新向该QQ群上传10段淫秽视频,并被1416人次下载。2014年8月15日,经单县公安局勘验、审查鉴定,该群成员达1000人,群内112个视频和1张未命名的图片是淫秽物品。

被告人张甲于2014年10月10日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张甲、刘某某、高某、张某、时某某、肖某户籍证明,六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案件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时某某所供认的本人创建的另外一个“单县某某总会二群”,张甲所创建的“单县某某群”均已解散,无法查实。

3、网页截图一张,证实QQ号为31837048、网名为“路过”的QQ为刘某某注册使用。

4、单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对本案远程勘验录屏四张光碟的鉴定人系赵祥、李秀德,二人均在治安大队工作。

5、网页截图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上传的10个淫秽视频的截图。

(二)勘验笔录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4年8月15日对QQ群号为10037XXXX群名字叫做“单县某某总会”的群进行了远程勘验,该群是一个一千名群成员的QQ群,群文件被上传166个文件,其中包括123个淫秽视频、12张图片、音频文件。网名为“路过”的主要上传视频者于2014年8月11日上传淫秽视频十部,有一部没有打开。这十部淫秽视频被下载次数为1416次。

(三)鉴定意见

单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证实单县公安局网安大队送审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中屏录的QQ群(10037XXXX):“单县某某总会”166个群文件中的(日本)夜生活.3gp等112个视频和1张未命名的图片是淫秽物品。

(四)视听资料

远程勘验录屏光盘,证实单县公安局对QQ群(10037XXXX)进行了远程勘验的过程,发现该群有一千人并且有大量淫秽视频存在。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几个朋友共同管理一个叫做“单县某某总会”的QQ群,群里上传了很多淫秽视频和图片。由于其平时不怎么上QQ,自从听说时某某因为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理了,才知道里面还有一个这样的群。其便退群,不知道群里面有这样的东西,所以没管理。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为“单县某某”QQ群的管理员,曾担任过群主,对该群上传过淫秽视频和图片是明知的,并一直未予以管理。这个群共可以容纳1000个群成员,现在有900多个群成员,有5个管理者,分别叫做肖某、郭某某、高某、张某、张甲,他们五人进入这个群都是其允许的,他们的管理员职务也是其设置的。其为升级QQ群,于2014年8月初,将群主转让给张某。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初加入该QQ群,不久成为群内管理者,后来为“单县某某总会”QQ群的群主,并明知该群多次传播淫秽视频而放任该群的发展。2014年8月初,其成为该群群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10月份加入该群,并担任该群的管理者。后来群里上传淫秽视频和图片,因为好奇自己也想看,一直未予以管理。

4、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证实其于两三年前加入该群,后来成为该群的管理者,群里经常上传淫秽视频和图片,自己也想看就一直未予以管理。

5、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5月份加入该群,2014年2月份成为该群的管理者,后来群里面上传大量淫秽视频和图片,因为好奇一直未予以管理。又证实其于2014年10月10日向单县公安局投案。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6、7月份加入该群,同年8月份向该群内上传了10段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本院委托山东省单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时某某、张某、肖某、高某、张甲、刘某某的平时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单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时某某、张某、肖某、高某、张甲、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张某、肖某、高某、张甲管理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QQ群组,放任群内淫秽信息大量传播,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QQ群组上传淫秽视频,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时某某、张某、肖某、高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主动向单县公安局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张某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记录,考虑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山东省单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肖某、高某、张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良好,参考山东省单县司法局对三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三被告人判处管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刘某某从群文件里下载视频之后又上传,主观恶性小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时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肖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被告人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五、被告人张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六、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博

审判员谢国素

人民陪审员石桂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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