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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含冤判刑被解雇,TA回来怎么办?| 人力资源法律




案例:1997年12月20日,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依据该判决,单位于1998年1月1日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对法院的判决,王某及其父母不服,连续多年、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诉,2015年3月20日,经王某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原判决,宣告王某无罪。王某现向单位提出回单位工作。 


对错判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规定,如果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即1995年1月1日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对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判刑后又宣告无罪的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例中,王某系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判刑,对该类人员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由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因此,对王某提出的回单位工作的要求,企业既可以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也可以不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其在押期间的损失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国家赔偿。但考虑到王某毕竟是因判刑被解除劳动合同且现又被宣告无罪,在实际工作中,为体现以人为本,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王某身体条件、技能水平等能适应企业安排工作岗位要求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单位可以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但对王某在押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损失,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给予赔偿,企业不补发王某在押期间的工资等损失。


当然,如果企业遇到职工系《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判刑后又被宣告无罪的,则企业必须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但工资的补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l号)规定,应分两阶段进行,即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等损失,由企业负责补发,1995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等损失,由职工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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