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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赡养费也要有理有据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在面对父母一些不当赡养要求的时候,子女们又该何去何从呢?

吕阿姨年轻时丈夫早逝,吕阿姨负担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将儿子于某抚养长大,并供于某上了大学。成年后,于某成为一名公司白领,并组成了幸福的家庭。于某和妻子对母亲吕阿姨都是百般照顾,为了方便照顾母亲,两人在吕阿姨居住的小区内购置了住房,平日里上门给母亲做做家务,送菜送饭。然而让外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母慈子孝的一家人,竟会因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

原来,随着年事的增大,吕阿姨将生活的重心逐渐放到了保健上。一开始,于某夫妇俩人对母亲热衷保养的行为和心态是支持的,但渐渐地,他们发现吕阿姨走入了另一个极端,不仅大量购置保健品,还经常自费参加在各地的促销、推广活动。眼见着吕阿姨将钱却都花到了购买保健品上,还不顾自己年事已高,经常各地奔波参加保健品公司在外的各种活动,于某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安全上,都十分的担心。于某起初劝说,吕阿姨还会好脾气的辩解,时间一长,吕阿姨听见于某的劝说就烦,甚至到了发脾气大骂儿子媳妇不孝的地步。

吕阿姨每月有两千多元的退休金,加上平常开销都由于某负担,吕阿姨没有什么需要花钱的地方。但从2013年起,吕阿姨大量购买保健品不仅花光了自己的全部积蓄,还欠了保健品公司上万元货款。因此,吕阿姨向于某提出自己的生活费不够,要求每月给自己2000元的赡养费。

于某认为母亲的钱全花在了保健品上面,根本不是正当花销,而且自己也无力承担这每月2000元的额外支出,劝说无果后,便拒绝了母亲增加赡养费的要求。

因为要涨赡养费的问题,十几年来,吕阿姨一家第一次打起了冷战。僵持几个月之后,恼怒的吕阿姨将于某告上了姑苏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于某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2000元。

庭审中,于某表示自己没有不孝顺,相反,自己一直都十分重视母亲的生活和感受,这一点亲友和邻居都可以证明。他表示,母亲平常的生活和看病治疗全由自己负担,按照现在的生活水平,母亲每月2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完全花不了。但自己愿意每年再补贴母亲1万元,供母亲旅游和走亲访友,只是希望母亲以后不要再买保健品。法官也依据吕阿姨的实际情况,劝说其购买保健品要适量适当,不要陷入极端。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吕阿姨和儿子达成一致意见:于某除负责照料吕阿姨的生活起居外,每月给付吕阿姨赡养费1000元,吕阿姨也答应以后会少购买保健品。

法官说法:

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规定,具体来说,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例如,支付赡养费用,对父母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经常探望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等。

然而,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父母一方,存在不当需求,对子女提出超出能力范围的赡养要求。如本案中吕阿姨沉迷于购买保健品或是日常花费巨大而要求子女给付过高赡养费。那么,类似情况下,对于父母提出的有些“过分”的要求,子女是否必须满足呢?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如果父母一方经济来源充足,无论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不存在生活困难,对于父母一方的无理赡养要求,确有困难的子女是可以拒绝的。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子女拒绝给付赡养费,驳回父母相关诉求的案例并不鲜见。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索要赡养费的案件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以及赡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及父母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对于生活贫困的父母,子女应当自觉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同时,父母在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子女的承受能力,避免因要求过高成为子女无法承受之重,导致家庭矛盾。

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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