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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案例11:陈晓南授意其他医生开具医疗处方并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案(原载江苏高院公报2013年第2辑...

 

 

裁判摘要:在国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中享有管理职权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授意其科室内具有处方权的医生按照其要求开具处方,并以此收受医药公司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武进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经武进医院聘任,被告人陈晓南自2003年开始任大内科副主任兼神经内科主任,2008年开始任大内科主任兼神经内科主任。2007年3月至4月,医药代表黄国荣、包晓波、张明飞等(另案处理)开始代理在武进医院神经内科临床应用的“必存”、“易达生”、“中恒”、“醒脑静”等药品,为增加这些药品在神经内科的临床用量,三人向被告人陈晓南承诺给予回扣,并经被告人陈晓南在科务会上推介,2007年5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陈晓南多次收受医药代表按照每支药品不同标准送的回扣,共计人民币近200万元。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晓南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陈晓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1)被告人陈晓南虽然收受的是基于处方而得到的回扣,但该处方均是其科室内具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被告人陈晓南个人名义所开数量极少,被告人陈晓南收取回扣,主要是利用其科室主任的管理职权,其科室主任来源于医院的聘任,国有事业单位中具有管理职能人员行使管理职权,属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收受贿赂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况且,即使两种权能交叉混杂,亦宜以公职权论,因为其“医务”之权是被“公务”之权覆盖和管理着的。(2)被告人陈晓南虽然以全科处方量(除个别诊疗组外)收受回扣,但其收受过程及对回扣款的处分等均由其个人秘密所为,不具有公开性,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为严肃国家法制,净化医疗环境,保障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晓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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