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多说,直接上图,用图片说明一切!所谓的法院黑名单就是失信人名单,见下图:
失信人名单有什么用?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何申请将被告列入失信人名单?
第一,起诉到法院,拿到胜诉判决
第二,等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若被执行人无财产,法院执行终结,及时提出黑名单申请,要求承办法官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禁止范围: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新途径,是黄骅市“千项基础性工作”之一。作为“千项基础性工作”之一,“黑名单”制度究竟是什么内容?这项制度有什么作用,对人民群众有什么影响?
2013年初,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2013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明确凡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将被禁止以其财产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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