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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要旨3条|附相关案例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在市场经营中方兴未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层出不断。本文整理了《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的典型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和案例,为读者提供参考。



人民法院案例选


1.以未经注册的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对外进行特许经营的,其相关特许经营行为无效——丁玲诉成都钟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企业以其商标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对外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其拥有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企业如果以未经注册的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对外进行特许经营的,其相关特许经营行为无效。

案号:(2009)淄民三初字第60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3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被特许人的权利保护应保持利益平衡——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首先应当保证特许人对注册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的绝对控制,被特许人应当依约诚信经营,不得攫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利益,且未经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不得擅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开设店铺;而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对特许人的品牌增值做出了贡献,其在特许经营中获得的正当经营利益亦应获得相应的保障。对于被特许人依约诚信经营的行为,特许人亦应当按合同约定允许其继续经营并正常审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

案号:(2010)宁知民初字第465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3.特许人擅自扣留被特许人营业收入,导致被特许人无法正常营业,经催告后仍未补救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诉曾家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系通过运营特许人许可的特许资源取得相应的商业利益,而企业的运营资金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正常运营。若特许人擅自扣留被特许人经营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导致被特许人无法正常进行商业运营,在被特许人经过催告后,特许人仍未补救其违约行为的,则应当认定特许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可以主张合同解除。

案号:(2012)二中民初字第8884号、(2013)高民终字第7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相关案例


1.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以未经注册的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对外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彭碧霞诉王珊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应能力,且若以其商标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对外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其拥有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并以未注册的商标作为商业经营资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案号:(2015)泉民终字第143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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