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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 一男子被罚款1.5万元

6万元借给别人的同时,又让对方马上返还3.6万元,借条上却仍写对方借到6万元,还凭此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这个原告“偷鸡不成蚀把米”,因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反被常熟法院罚款1.5万元。

20159月,被告刘某因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原告陈某借款6万元,并约定在某银行碰面。陈某提出,借钱可以,但必须当即返还3.6万,其中本金3万元,再预扣第一个月利息6000元,借条上仍写借到6万,刘某表示同意。于是陈某在银行内向刘某汇款6万元,随即刘某走到银行柜台前取出现金合计3.6万元返还给陈某。

因被告刘某未及时还款,原告陈某于201511月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当日是否返还3.6万元争议很大,即使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当天取现3.6万元的银行凭证,原告仍坚决否认收到了被告当日返还的款项,说自己汇款给被告后就离开了银行。为查明真相,承办法官首先向案外人黄某调查,黄某证实了被告当即归还36000元的事实,“(介绍人)说别人借钱都是这样操作的,借5万就要写10万元借条”。随后,承办法官又至办理汇款的银行调取当日录像,从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看到被告向原告交付现金若干的情况。经质证,原告陈某对于录像中三男子分别系其本人、案外人黄某、被告刘某的事实无异议,并对于被告即时归还36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法院认为,因原告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虚假陈述,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陈某罚款15000元。

法官评析: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做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本案中的原告陈某以为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6万元再让被告取现返还3.6万元的计策“神不知鬼不觉”,谁知 “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案件上被法院认定借款本金实为2.4万元,还被法院罚款1.5万元。在此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预扣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如遇到这种借款方式,借款人应该注意保留出借人预扣本金和利息的相关证据。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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