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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你可以我行我素,我为何不能录音录像?

如何才能更好地融入法律共同体,为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只有打破固有的思维观念和关系棱角,选择相互信任,摒弃相互猜忌。体制内部,统一步调,依法依规办事,从而真正服务于民,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文 | 法眼视界

来源 | 法眼视界法律博客


2016年6月3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吴良述律师前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因法官不能当场决定立案,随要求其出具诉讼材料签收回执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立案法官怀疑吴良述律师手机录音,要求法警检查手机,在遭到吴良述律师的拒绝后,法官、法警齐上阵,在强行夺取吴良述手机时裤子被撕烂。


律师在人民法院遭到人民法官和人民法警的如此欺辱,这已然成为近期的热点新闻,也必将成为法治之路上的一则笑话。在最后关头,唯有一条内裤守住了法律人的一丝廉耻,终于没让吴律师的隐私大白于天下。


纵观事件的整个过程,问题的根源到底出在哪里?这应该是每一个法律人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度已深入人心,法院为何我行我素?


自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以来,当事人的诉权在制度层面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然而,制度层面的保障必须要依靠执行来落实,否则,制度犹如过眼云烟。


同样的制度,各地却出现不同的效果,原因在于各地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同,个别法院由于种种原因依然迷恋旧的做法,视立案登记制度为无物。


纵观各地实践,问题主要体现在:


1、不收材料。这个案子不归我们管,我们收什么材料?(这是某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的原话)?笔者的回答是:那你按照立案登记制度给我登记一下吧!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登什么记?门都没有(奇怪的是,该院在年度优秀法官的介绍中,对该院立案庭庭长的评价是:自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以来,该庭长如何如何贯彻立案登记制度,如何如何组织立案庭法官学习、培训立案登记制度等等)。


不收材料主要是因为法官认为本案不归本院管辖,当事人应该去其他法院,而当事人认为本案非你莫属,这时法官该如何处理?其实很简单,既然你认为不应当由自己管辖,那就裁定不予受理不就完了吗?出了裁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也可以选择去“正确”的法院起诉,选择权完全交给当事人,这岂不很好?但问题是:法院不敢、不愿出这样的裁定。(在某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一位操着东北口音的大姐,备好了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台词,在大厅撒了九次“野”,每次都是霸占一个窗口,其他人根本无法在该窗口办理立案业务,终于在第九次拿到不予受理的裁定。原来,她要起诉市人民医院,而法院不收材料,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致使她状告无门,这才选择“撒野”)


2、材料可以收,回执不能出。收了材料连个回执都不愿意出,这是因为出回执程序繁琐还是责任重大?是不敢出还是不愿出?


其实,收了材料出或者不出收件回执对法院的后续工作是有影响的。收了材料无非就是两种结果,一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又属于本院管辖的,立案受理;二是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将材料原路退回,不留任何痕迹。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个回执可出无妨,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没出回执,就可以将材料原路退回,不留下任何痕迹,让当事人去该去的地方;但如果已经出了回执,在材料无法原路退回或当事人拒绝取回时,法院就会显得很被动,此时不得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而这是法院不愿意干的。


二、最高院复函、规定岂能如此任性?


吴良述律师要求法警提供在立案大厅不能录音、录像的依据时,法警愣是没找到所谓最高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这个文件,对于这样一纸内部文件,连法院的工作人员都无法找到(事件发生后在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中才引用该规定),普通老百姓从何得知?既然无从知晓,又何谈遵守?从立法法的角度而言,347号文是否对普通公众有强制约束力更是值得商榷。


其实,最高法院干这样的事情绝对不是一两回。在实习律师能否单独立案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给某省高院的复函中称实习律师不得单独立案,此函一出,很多地方法院就将实习律师拒之门外,本来是实习律师可以完全胜任的工作必须要由指导律师亲自去做,这样一来,实习律师对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的价值何在?申请律师执业必须要实习满一年这一制度的意义又何在?鉴于种种原因,也有一些地方法院依然允许实习律师单独立案。但数月之后,最高院又针对同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答复,即实习律师可以单独立案。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竟然如此任性,全国几千家法院该如何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三、法院的监控录像在保护谁的权利?当事人的录音、录像又动了谁的奶酪?


在某看守所的服务大厅,一张A4纸贴在办公台上,纸上赫然写着“家属会见须知(禁止拍照)”,就这样一纸没有落款、没有盖章,仅仅规定了家属会见在押人员的条件及需要携带的资料,就这样一纸须知为何也要禁止拍照?难道要让家属抄回去?或者装在脑子里装回去?然后根据须知要求携带相关材料申请会见?


在都市,摄像头随处可见,我们每天都生活在摄像头的监控之下(在警察抓嫖等特殊情况下出现故障的除外)。法院也不例外,哪个法院的立案大厅没有安装监控?恐怕全国无几。所以,只要一进法院,你的一举一动,甚至一言一行,都在法院的监控之下。手机的录音、录像跟安装在法院的监控其实并无本质区别,法院为何可以安装监控,却又要禁止别人录音、录像?


实践中,只要有人在法院有过当之处,法院的监控就会成为呈堂证供,就会成为处罚当事人的铁证。而法院的工作人员一旦有违法、失职行为,当事人又如何举证,如何维权?此时若想调取法院的监控录像比登天还难。我们不禁要问,法院的监控到底在监控谁?又在保护谁?


监督权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将自己在工作中的一言一行暴漏于人民群主的监督之下,暴漏于阳光之下,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监督者的猜疑,才能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信任,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吴良述律师被袭事件中,立案庭的法官为何会无端怀疑吴律师在录音呢?笔者的答案是干了“坏事”的人往往都会猜忌、怀疑他人。如果是依法、依规办事,言语得当,处事公平,又何惧他人录音、录像呢?


四、真正法律共同体的建立,必须要打破固有的思维观念和关系棱角。


有人说,法律共同体这是律师的一句套话,律师在检察官、法官面前以法律共同体自居,就有套近乎的嫌疑。由此可见,这个所谓的法律共同体还是有排外的嫌疑,检察官和法官都具有体制这一共同的“血缘”关系,而律师,因不具备这一共同的“血缘”关系,才被疏远,才被排斥。


如何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共同体,为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只有打破固有的思维观念和关系棱角,选择相互信任,摒弃相互猜忌。体制内部,统一步调,依法依规办事,从而真正服务于民,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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