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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到底能否携带电脑、手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我们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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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者:马阳杨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刑事备忘录


正文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2、《北京市公安局监管场所律师会见须知》第十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3、《深圳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未经侦查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律师进入监管区域前应当根据规定将手机、照相机等影音通讯工具交看守所统一保管存放。

然而

4、《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通知》第三款第七条却规定:

律师会见时,不得带入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含有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    

5、《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严禁办案人员、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讯问、会见室。    

6、 《江西省公安机关接待处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律师会见时,应当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电脑、通讯工具等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拍照或摄录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音像。

最无奈的还是公安部监管局去年的这个批复:


从上述行业规范、地方文件、部委批复可以看出,各地、各部门对于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能否使用电脑、手机,能否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存在不同的认识,分歧较大,因此亟待两高三部出台权威的文件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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