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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侵害名誉权人主观过错的法律干货


法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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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名誉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行为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要具备主观过错。那么,实践中,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具有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主观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本期法信干货串联相关法律、案例、观点,对这一知识点进行了梳理。


A2.F7585

对名誉权侵害的认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公民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上的不良信用记录系因公民自身原因造成,银行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林涛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城支行及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我国立法对公民的信用权未作规定,公民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上的不良信用记录系因公民自身原因造成的,银行并未侵犯其所谓的信用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08]西民二终字第1747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名誉侵权必须是出于主观过错,没有主观过错的不构成侵权——李固珍等诉团结报社等在宣传他人先进事迹的文章中称其母亲为孤老子女已夭折侵害名誉权案


【本案要旨】正面报道中,虽有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没有侮辱、诽谤、贬低原告的人格的文字,也没有主观过错,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审理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3.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对转载行为没有过错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广东新快报社诉南方日报社名誉权案


【本案要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转载媒体在转载至删除文章的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被侵权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转载媒体属故意转载,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案号:[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767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4.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认定为存在过错——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2期(总第124期)



1.对名誉权侵害的认定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在名誉权侵害责任中,并未适用严格责任,而采用了过错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有关名誉权侵权的纠纷中,过错的判断对责任的认定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人时,应当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以及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根本无意于指向原告,则应依据具体情况认定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

第二,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以后,该行为是否是因为被告的原因而为第三人所知悉,并使原告的名誉受损,如果此种公示是因为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被告没有过错。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侮辱或诽谤性,而只是因为第三人对该言词进行修改、夸张等从而使该言词具有侮辱、诽谤性,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过错。

第四,在已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时,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状态也是有意义的。一方面,某些故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可能要构成侮辱诽谤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对责任范围的确定应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应使行为人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在过失的情况下,则应适当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摘自《人格权法研究》,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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