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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用人单位能否向工作中有过错的员工追偿?

文 董骞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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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食品厂司机,陈某在运输食品的途中因操作不当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食品厂因此赔偿了好几十万元。那么因员工过错致使用人单位利益受损,此时可否向有过错的员工追求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向有过错员工追偿,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向员工追偿,而且陈某是在工作中出的事,所有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公司赔偿,用人单位不可以向陈某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为陈某的过失造成的,陈某应该和食品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食品厂已经赔偿完后可向陈某追偿,因此用人单位可向有过错员工追偿。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立法意图在于使受侵权人在主张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更有效的救济,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如果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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