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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交通事故后入院又遭遇医疗纠纷,律师是这样处理的!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18日杨某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路口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曹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关节畸形、胫骨平台骨折,疼痛伴活动受限”,入北京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简称被告)就医。入院5天后,被告于2014年11月23日安排患者于腰麻下行“右胫骨平台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1.5小时后,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后患者死亡。2015年3月11日北京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尸检鉴定意见,鉴定患者曹某死因为“肺动脉栓塞”。

代理过程:
后曹某家属委托律师分别将杨某及其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和北京某三甲医院分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共两个案件),要求认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受害人曹某的死亡。本案最终移送至同一个法官处一同审理,但分别做出判决(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两份判决)。

本案的疑难点在于交通事故侵权中,被告杨某是否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主体的责任分担问题。虽然交通事故中认定杨某承担全部责任,而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是造成受害人右胫骨平台骨折,此损害后果并不必然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杨某似乎并不需要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作为代理人,律师有责任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因此通过研究相关法条、查阅相关案例,最终提出以下观点:根据鉴定结论可知,受害人曹某的死因为肺动脉栓塞引起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引起栓塞的四个原因为卧床导致下肢血流缓慢;外伤骨折引起静脉系统内皮出现损伤;曹某为血栓易发人群;伤后治疗医院方对血栓形成的后的防治重视不够。其中前两个因素直接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有关,因此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胫骨平台骨折,与肺栓塞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不良后果与医疗过错因素及被鉴定人自身不利因素共同作用所致。被告杨某对受害人曹某伤后治疗虽不存在主观因素,但其造成的交通伤亡是受害人肺栓塞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因素之一。


最后,结合交通事故和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法官最终酌定交通事故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理中,通过代理人的积极努力和对医疗过错的详细分析,北京某鉴定机构最终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20%-40%的责任比例)。经过法庭质证,法官最终采纳了患方观点,酌定医方的责任比例为40%。

办案心得:
1、结合本案,虽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分别立案,但是两个案件是同步进行的,同一法官同时审理的,有利于法官理清两种侵权行为造成后果所分别占的比例,最大限度的提高了诉讼效率。

2、本案的交通事故部分,依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受害方本应得到更多赔偿。即除了医院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的赔偿责任都应由交通肇事方来承担。因为根据指导案例的精神,患者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主观过错,其自身的体质(易发血栓)导致的后果,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交通肇事方的责任。

鉴于受害方曹某的家属,对此判决结果已比较满意,不愿提起上诉。因此律师尊重家属的意愿,案件到此结束。

律师寄语:
每拿到一份胜诉判决,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安慰,也是对律师本人专业知识的肯定。医疗纠纷合并其他侵权行为的案件,相对复杂,需要律师积极探索新的思路,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在办好医疗纠纷的同时,也要在新型案件上继续努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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