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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就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来管理风险
【重发按语】时到今日,依然看到很多律师打着法律风险管理的旗号,但理念依然停留在合规思维上。在此,我忍不住要大喊一声:兄弟姐妹们,这是一条死路,合规思维在中国中死路,此路不通的。你说你在做法律风险管理,在于你在法律以外找到了多少可以帮助企业管理法律风险的手段。如果仅仅就从法律来谈法律风险管理,请你们回课堂上去与学生讲吧!
  2012年10月27日,应点睛网邀请赴成都参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律师专业技能高级研修班”并主讲《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管理与律师实务》。这也是我第一次在与律师的交流主题中融入“管理养生学”的研究成果。从课堂反应来看,虽然大家对“管理养生学”的论证过程有点“晕”,但把研究成果运用于具体的案例的操作方法论方面的运用还是比较认同。在此,就牵出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应该是什么?
  由于大部分律师都是从法律到法律思维模式,习惯于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而对现实中的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践缺乏认识和了解,故对利用法律以外的手段来管理法律风险的方式或模式自然就会有些“晕”。从法律风险管理的认识和实践来看,我与天册所的吴江水律师、中银所的叶晓华律师理念是一致的,法律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段,还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管理的、心理的、道德的甚至宗教等手段的运用。这也就回答了到底什么是法律管理的问题。
  也许有人对此答案提出疑问,但是化解这个疑问只需要问一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庭上都不能完全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你还能指望企业完全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法律风险吗?自然,答案就在问题中。在中国,管理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来管理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段。如果仅仅利用西方引进的“合规管理”的理念和思路来管理法律风险,在中国是没有前途的,因为没有市场,中国的企业不存在也不需要这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这也就是我们几个早期从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和实践的人跳出法律的局限来认识、研究、实践法律风险管理的原因。管理养生学就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认识和了解,把传统的阴阳、五行理论用于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面对这样的理念和思路,显然许多只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律师会力不从心,因为相关的边缘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认知严惩贪乏。但是面对中国企业的管理实践,要想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法律风险管理服务,除了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风险,还要学会更多的手段和方法与管理法律风险管理。因而。一名律师如果要从事这个专业和领域的服务,就必须认认真真地补课。
  中国社会形态自古只有三种,家、国和江湖,主流的状态非家即国,非家非国即为江湖。所有的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政治的、伦理的和江湖的三种,法律手段有但只是最后手段,或者说是了结的方式。以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是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表现,也是你死我活的决斗。一代官司三代仇,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结果是破坏性甚至是毁灭性的。所以,在中国管理法律风险管理,必然要“用尽”法律手段以外的手段,避免最坏结果的到来和产生。故不谙此道,即不能入此行。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人都在讲法律风险管理,但是有很多只是把诉讼思维和套路换了个标签而已,其内容依然是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风险,以“合规”的思维和逻辑管理法律风险。这也是企业普遍不能接受和认同的原因。所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必须面向企业的管理实践和现实需求,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手段,阻止可能的法律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法律风险。
  当然,目前法律风险管理的认识和实践虽然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虽有大河奔流但尚未到奔流到海状态。从一个独立专业角度来看,缺乏统一的系统性的理论基础、管理模型和操作规程等,乐观地估计尚缺临门一脚。这也是早期从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和实践的人正在合力进行整合的事,期望在短时间内能有好的结果。
  也许还有人担心,这样的业务除了在“北、上、广”这些发达地区能有所发展外,其他地区似乎缺乏应有的市场需求。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就以四川为例,就在我到成都的当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的张颖及任礼强律师,正从法律风险管理业务的现场返回成都,她们接了两单规模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和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业务。这也正是我们急于深更半夜交流的原因。据我所知,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是比较早的从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和实践的律师事务所。所以,市场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需要挖掘,另一方面需要培养,原来传统法律顾问业务正是升级和转型最好的载体和目标。
  在此,也建议从事法律业务培训和推广的机构,对法律风险管理业务要有全面和系统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课程设计,避免把可能相互“打架”的课程放在同一培训中。就以点睛网这次的研修班为例,课程以实操为主的出发点没有错,但是要考虑到法律风险管理基础性的理论、模型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就以我与吴江水律师、叶晓华律师课程为例,我们都有各自的理论基础、管理模型和实践路径,就目前而言尚不能完全彼此取代,只给我们半天的时间讲实操显然是不够的。如果不以相应的基础理论和分析模型为基础,任何具体的方法都不会有生命力。建议以后这样的培训,至少要给一天或一天以上的时间,以便进行系统性的基础培训,以此基础上进行实操层面的分享,效果给更好些。
  刚刚从成都回来,立即把这些感受记录下来。否则过了今天,就没有这个冲动了。
  华夏鹊哥(邱旭瑜律师)
  2012年10月29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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