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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拆迁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这年头:


会吵架的拼不过会炒菜的——毕竟要想抓住他的心,就必须先抓住他的胃;

会炒房的拼不过被拆迁的——毕竟炒房尚需有资本,拆迁却可谓一本万利!

 


但是,回迁的房屋能买卖吗?有哪些风险呢?让乐乐君跟你细细说~


2008年,吴某与卢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协议载明:转让价72万,协议签字后支付10万元,卢某拿到钥匙后支付40万元,办妥一切手续后,再付清全部余额。)


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9月29日,卢某共支付购房款62万元。期间,吴某于2009年7月1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卢某使用。


2010年9月17日,吴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该产权证备注栏内明确涉案房屋是配套商品房,自房地产登记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事后,由于房价大涨,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吴某与卢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所转让的房屋属于配套商品房,在国家政策规定的限制年限内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系争房屋本身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转让的标的物,故吴某某上诉提出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当下“拆迁=发财”的时代,动迁房问题很是值得关注,

下面,乐乐来为大家分析下关于配套商品房相关问题。


乐乐说法
买卖拆迁安置房,这些风险你要知道


1、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对于此问题,乐乐君之前已经讨论过,详情请戳***)

本案即是此风险一个有力的印证。部分地区类似拆迁房等此类小产权房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5年后才能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此期间因房价上涨等因素,多数会出现卖方人“一房二卖”。


(对于“一房数卖”的类型,法律保护的顺位依次为:办理过户登记优先方、实际占用房屋优先方、全额付款优先方、合同订立优先方等,当然,前提是各买卖合同购买人均是善意的。)


2、时限过长,且可能涉及共有人、继承人纠纷

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同住人签字,否则同住人事后主张不知情,申请买卖合同无效,对买方不利,另倘若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数)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徒增烦恼。


3、买方难以获得其再次拆迁的补偿利益

倘若该配套商品房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再次面临拆迁,则拆迁补偿款仍属于卖方,应补偿给所有权人。换句话说,即使卖方已经收取了购房款,只要还未办理过户登记,就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乐乐提醒】

1、若需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切记核实动迁安置协议,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被拆迁人和同住人一并签字

2、合同约定要尽量详细,对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过户相关事项、税费承担等等都要考虑全面,特别是违约条款,要做到既要合法又要能制约对方违约。

3、在进行大额房款支付时,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对交房后产生的装修费、物业费、水电改造等费用的缴费单也尽量保留,以备将来不时之需。


配套商品房虽说便宜,但购买时还应慎之又慎,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吃了大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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