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医院诊疗中构成医疗事故 法援律师协助患者维权 记陈某诉泉港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4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陈某因腹痛到当地卫生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阑尾炎,陈某在当地卫生院注射点滴直至当日下午15时许回家。陈某回家后感觉不适又返回当地卫生院求诊,遇主治医生外出求诊未果。陈某于当日下午转往泉港某医院就诊。当日18时许,陈某被院方安排到普通病房注射点滴,直到当日20时许。医院为陈某注射第一瓶点滴时,陈某反映人舒服很多。但在注射第2瓶点滴(热毒宁-----产品说明书提醒:限滴,限量,过敏体质者慎用)时,注射不到3分钟陈某出现肝紫化第一次休克,医院实施急救,急救后陈某逐渐清醒此时尚有意识。陈某亲属以为用药错误强烈要求医院更换点滴,医院以注射该药品正确不需要更换药品为由,一直注射热毒宁,10分钟之后陈某出现第2次休克,医院再次实施急救,这次急救后陈某开始癫痫大发作。之后医院才更换另一瓶无色点滴。在陈某出现癫痫发作的情况下,院方未能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且延误了治疗时间。次日即2014年10月9日1时30分许院方才安排陈某转院至泉州市第一医院治疗。之后,陈某先后被送往福建、广东2省5家医院治疗。目前陈某仍在深圳住院治疗,处于植物生存状态。鉴于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经泉港区卫计局委托鉴定,泉州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医院方负主要责任”,后经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为“医院方负50%责任”。陈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为1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经泉港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陈某代理人福建法影律师事务所巫朝鑫律师即开始着手相关工作。1、为陈某整理证据材料,由于陈某就诊医院多达7家,病历资料一大摞,代理人整整花了3天时间整理证据材料。2、为陈某初步确定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两级医学会即泉州、福建省医学会鉴定院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明显不同,经代理人网络查询相关案例,建议陈某主张医院承担90%比例并得到陈某亲属同意。3、考虑到陈某仍在住院,急需医疗费用,代理人协助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支付,获得法院裁定先予支付21万元。 案经泉港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医院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并判决被告泉港某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损失495273.86元(总损失金额705273.86元扣除先予支付的21万元)。责编:陈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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