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死者已超退休年龄 能否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姚月梅

  [案情]

  张某已年满65周岁,一直在一家工厂看仓库,每月收入800元。张某与老伴周某膝下无子女,二人相依生活。周某年满63周岁身体残疾且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其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对如何计算周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产生分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自身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该从事劳动,不应该要求他再承担扶养他人的责任,故不支持对周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应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关联,张某与周某没有子女,除张某外,周某没有其他扶养人,其本身并无生活来源,且原先都是靠张某赚取的每月800元生活,故应认定张某对其有扶养义务,应该支持对周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遭受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上述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利益损害,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

  对“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有观点认为,这是从法律层面而言的,而非客观方面,即某些实际受害人从客观方面讲,可能还具备劳动能力,但从法律层面讲,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就如本案中的张某,从这一观点看来,其已经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不可能因交通事故遭受劳动能力的丧失,故赔偿义务人不需要对周某进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对这一观点,笔者并不认同。受害人年龄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就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人虽然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取得退休金、养老金,而还是在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依靠劳动所得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就本案而言,张某的确从事劳动并且依靠每月的800元工资维持自己及周某的生活。《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案件中的周某系张某的被扶养人,她因丈夫张某去世而遭受生活来源的损失,且自身无收入来源,为了维系周某的日常生活,侵害方应当对其进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受害人确实有被扶养人并且由其实际扶养的,对该项请求应予支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成年具备赡养能力的,不应支持受害人...
交通事故中配偶能否作为被扶养人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龄,被扶养亲属能否索赔生活费?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如何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为退休职工也应列入赔偿抚养费范围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