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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五点带您吃透“法定代表人”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对内受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对外代表公司。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外签字的权力来源均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在相对方有特定要求的经营活动中,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为之或由其他人实施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授权(例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投标等等);在诉讼、仲裁等活动中,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通常也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如何?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个人行为即代表公司,其个人签名等同于公司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等(除非另有约定)。该效力是无限效力,尽管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对此可能有约束,但该等内部约束并不能产生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置言之,除非能够证明相对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或与法定代表人串通,法定代表人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三、法定代表人存在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的道德及法律风险在实践中体现在如下方面:


1、不作为的风险。法定代表人在特定情况下怠于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导致需其亲自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法实施或无法及时实施。


2、乱作为的风险。由于法定代表人对外享有无限代表权,与第三方缔结交易文件或从事其他交易行为,导致公司损失。


3、可能影响对公司控制权的认定。尽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为登记的公司代表,但在投资文件(股东协议或投资协议、章程等)中约定法定代表人由一方股东推荐(通常的表述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由一方股东提名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结合董事人数的安排等,可能会导致其他股东被认为不能控制公司,及带来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障碍。


4、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重叠的特殊风险。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人,一般而言,在召开股东会时,其代表董事会主持股东会。在其怠于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虽然《公司法》对此有既设制度加以调整(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一定比例的董事一致同意,也可推选一名董事召集及主持董事会等),但可能会引起法律效力方面的争议及时间的延宕,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方面的延宕及损失。


5、失信风险。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其个人不良信誉记录导致公司的某些信誉上的损失,致使公司不能从事某些信誉度要求较高的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风险的规避机制


针对以上初列的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可以设立如下规避机制:


1、在公司《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约定或规定,由股东(投资者)一方推荐的人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该方应对法定代表人不作为及滥用职权带来的后果、损失等,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而且并不免除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应当承担的个人责任。


2、在公司《章程》规定或其他股东间法律文件中约定,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职务(尤其是拒绝实施其应当亲自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时,较为快捷、灵活的更换机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将其个人印鉴(名章)留存公司,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在其不能、不便履行职务时,该个人印鉴(名章)具有与其签字的同等法律效力。


4、公司使用的制式合同、协议等对外法律文件中,在生效条款中纳入“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其修改与补充协议亦应如此,避免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即生效并约束公司的现象出现。


5、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应设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专门保管,并制定详尽、可能的盖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6、对于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的影响,应根据不同公司、不同股东的需要,具体判断及调整。


五、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问题


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因为滥用职权、怠于行使职权等行为,导致其自身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可能因为公司的行为、公司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其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情况。


无论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我国法律指向的都是“实际责任”,也就是责任与实际行为人、行为的职权相一致原则。例如安全责任、行贿受贿责任等,在构成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的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都是追究实际责任人的责任,而不是一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在法定代表人分管工作范围以外或者他人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指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



以安全生产责任而言,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其责任是召集与主持董事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依照该制度落实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在实际生产中强调、检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只要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应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而不是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人,身份重叠。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的使用,应由公司公章管理制度予以规定,可在公章管理制度中单设一个章节或者一个从属性单行制度。至于具体制度内容,应以有利于公司正常、健康、高效运转来为原则。法定代表人将个人名章、印鉴留在公司供日常使用,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其从未审查而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查的,盖章行为错误导致损失或其他后果的,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而经其审查后盖章的,发生行为错误导致损失或其他后果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责任。


同理,法定代表人虽然对外代表公司,但其个人就公司行为承担责任,应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具体分管范围、实际实施情况区别对待,而不是一概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身份重叠的情况下,其有责任召集及主持董事会,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将相应的工作与责任分解下去,并对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具体执行进行必要的督促与监督;在此情况下,其仅对其实际分管的工作承担责任,对公司其他人违背制度或在其分管范围内出现的意外责任,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法定代表人对其不分管的工作强行干预,发号施令,导致错误后果。在追究责任时,仍应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包括滥用职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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