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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2016年5月,陈乔恩委托律师向江阴某商场发出《律师函》,认为上述文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陈乔恩的照片进行商品的宣传推广,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江阴某商场辩称,涉案服务宣传软文及配图等内容,均是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创作、提供并要求被告发布的,故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才是实际侵权人,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其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当构成侵权。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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