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响水县潘先生向双声道节目反映,他八月十七号出了一个交通事故,他开的工程车和一辆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擦,双方车辆被响水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暂扣到了昌达停车场!7天后,事故民警段警官电话通知潘先生,可以去拿车了(潘先生没有拿到放车单),潘先生去昌达停车场拿车,停车场的员工向他索要停车费240元。
潘先生表示,他经常听我们节目,知道事故车停车费是由交警部门支付!当时他打电话给段警官,段警官却告诉他这钱要潘先生自己给!潘先生顿时晕了!
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我们8月28日在节目中连线了响水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段警官,段警官表示,采访需要联系上级部门,然后挂断了电话。
【主持人:我想问下段警官,事故车辆的保管费用停车费到底应不应该收取啊?
段警官:你有事跟我们县局联系,我跟你说过了!
主持人:事故是你处理的,我们找到你,这是第一点,出于礼貌您把我的话听完行吗?
段警官:(挂断电话)!】
我们也与昌达停车场吴老板取得联系,吴老板说,当时收钱时他不在场,是他的员工向潘先生要停车费的,这个员工刚来,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停车场也对该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
8月29日上午,潘先生给我们打来了电话,说停车场老板吴老板已经亲自上门,将这笔240元费用退还给他。
响水交警大队通知放车时,为何没有开具放车单?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5年后的今天,事故处理中队段警官是否了解事故车辆停车费收取的相关规定?
《双声道》节目将持续关注。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