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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吸烟老人猝死案:法院对公平责任的滥用就是和稀泥




老人电梯内吸烟

杨欢进行劝阻起争执


郑州某个医生制止老人在电梯内的吸烟行为,结果老人因此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猝发死亡,法院作了一个判决,让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000元。

 

(一)在讨论这个判决之前,有必要回顾以下几个案件:

 

其一:东莞市警方抓赌,参赌人员坠楼死亡案。

 

在东莞大朗警方组织的一次抓赌行动中,年轻男子阿峰因害怕被抓获,从三楼逃跑时坠楼身亡,其家属起诉市公安局不正当执法,索赔89万余元。法院认为阿峰的死亡与市公安局及治安队员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其二:佛山市南海区的“夺命芭蕉案”。

 

老人赠送一小孩芭蕉,小孩与老人的孙子在进食芭蕉时因噎窒息死亡。法院认为: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故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要通过裁判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其三:成都中院判决胡永立等诉张德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胡远辉驾摩托车实施抢夺后逃逸,张德军驾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胡的家属胡永立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并赔偿56万元。法院认为张德军的扭送行为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判决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再回到郑州吸烟老人猝死案上,就会发现,首先要明确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1、 老人在电梯内吸烟,是否合法的行为。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市区、旅游区、飞机场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七)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

 

《条例》由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199891日起施行,属于地方法规,《立法法》明确授权,在本区域内有效。

 

因此,老人在电梯内吸烟,违反了地方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并非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也并不象某大咖讲的,属于“违规”行为。

 

2、 医生是否有权制止老人的吸烟行为。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可见,医生作为公民,对吸烟行为的制止是经过地方法规授权的,也就是说,医生有进行制止的权力,并不只是劝阻的权利。同时,医生也并不需要具有“专(兼)职人员”的身份。

 

起码,在郑州市范围内,是如此。

 

3、 对违法行为的制止究竟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实答案已经不言而喻了,实在没有多说的必要。

 

(三)法院的判决,应当是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弘扬,而不是败坏

 

1、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让医生补偿老人15000元,判决依据是业内人都熟知的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反映的法律规定中,就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实际情况是什么?是老人死亡的事实,还是医生的经济承受能力?或者是在调解过程中医生同意补偿的数额?

 

从对判决结果的不同反应来看,即医生没有选择上诉而老人家属选择了上诉,很大的可能,补偿数额是根据医生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意见确定的。

 

2、对公平责任的滥用就是和稀泥

 

“夺命芭蕉案”当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且无懈可击,即使判决覃一补偿对方三五万元,覃一大概也会服从。从良心上,从道义上,毕竟对方死了人,拿出几万元来,在情理上也能够接受。如此一番稀泥和下来,光堂圆满,皆大欢喜,无人因此信访上访,办案法官也能长出一口气。

 

但是,由此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打个比方:我的孩子在家享用美食,邻居小孩来了,眼巴巴的观望。两个孩子年龄相当,彼此交好,那么,该不该邀请两个孩子一起进食?

 

发出邀请,就要考虑鸡有骨头鱼有刺,考虑对方小孩的体质差异,考虑因此出现伤害的赔偿代价。

 

如果是旁观,甚至在孩子发出邀请时制止,对两个小孩的人格养成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从小就培养小孩的仇恨、嫉妒、冷漠的心理吗?

 

和稀泥只是暂时的息事宁人,说得恶毒些,跟那个说出“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国王,没有本质的差别。

 

必须要说明的是,和谐与稳定,并不是通过如此方式取得的。

 

3、 法院的判决,应当提倡积极向上的社会导向。

 

勇于批评不良的行为,勇于制止任何违法行为,对正常社会的正常公民来说,都是正常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应当予以打压,而是必须提倡。

 

但是,法院判决却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用一万五千块钱直接进行否定。

 

这意味着,面对随地吐痰,不分场合喧哗取闹,拉开裤子对着墙角小便,口叼香烟出没于超市电梯,公民将失去说不的权利。

 

因为,说不的结果,就是至少一万五千块钱的代价。毕竟,在说不之前,你没有机会对违法者违德者的体质进行健康评估。就算你评估了,也不能肯定是否出现意外的后果。

 

制止违法行为而被判决补偿,是对社会正常评价的败坏。而且,对方还要拉起生命健康权、人权的旗帜,抢先占领道德制高点。

 

假如,在法庭审理期间,审判长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进行训诫,导致对方因心脏病猝发死亡,是不是法院也要赔钱?法官也要承担补偿责任?

 

4、 一些题外话

 

1993年开始染上烟,到现在有24年的烟龄,但是我始终坚持这样的原则:不在卧室客厅抽烟,不影响家人;不在交通工具(自己车除外)内抽烟,不影响他人。而且,在被提醒阻止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掐灭,而不是为了面子暴跳如雷。

 

在面临批评指责的时候,除了羞惭,没有什么话好说。

 

20098月,在北京八达岭长城,等候缆车的漫长期间,我点燃了一支烟。

 

马上,有一个小孩,七八岁的样子,出现在我面前:叔叔,这是公共场合,你不能抽烟!

 

他的脸庞绯红,相当激动的样子。

 

有些愧赧,于是熄了烟,向他真诚的说:对不起。

 

孩子快乐的高喊:我把那个大块头打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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