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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落实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

《公告》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公告》明示了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五种情况,以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同时指出,对于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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