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通知强调,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通知要求,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文件为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
2016年1月1日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
相关法规: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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