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内容: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即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但由于慈善法是在2016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小编提示您:关于具体适用时间,特别关注国务院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修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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