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中,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业务属实,就不用在意申报中的备案单证问题,真是这样吗?
先一起来看看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是由什么组成的:一是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装货单;三是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提醒:如由出口企业负担国内运输费用,则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还应包括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特别是: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那么,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会有哪些涉税风险?
一是税收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免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pan>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三是征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四是刑法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属于出口骗税。出口骗税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法处罚。
出口退税备案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无法取得原件:备案单证应当是原件,如果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果无法取得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二是备案单证存放保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还要提醒关注的是: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是一类企业评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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