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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公诉人,其实你可以更精彩

“离席发问”庭审讯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庭审中心主义是相适当的,更是与我国现行刑诉法及当前庭审现状的脉络相一致的。你是不是也在头脑中演练过“离席发问”,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成为庭审的“风暴中心”呢?


文 | 魏干 雷小强

来源 | 四剑斋主的法律博客


或许我们不会忘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的律政片中,还是在我国港台的警匪片里,都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令人心潮澎湃的场景:一位意气风发的检察官离开指控席,绕着法庭,一边走动一边滔滔不绝地指控犯罪嫌疑人,并时而面向法官,引经据典进行着有力地控诉;时而面对辩护人,围绕着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进行一番唇枪舌战;时而对着被告人,或轻声细语,或是疾风骤雨,偶尔还夹杂着夸张的表情和动作,引领着法庭上各位“观众”的“视听快感”,主导着法庭的庭审节奏。


在这些影片中,检察官无疑充当着其中的主角——他走到哪个角落,哪个角落就会成为庭审的“风暴中心”;检察官说到哪儿,哪里便是庭审的“聚焦点”。但在我国法庭上,围绕一个案件,即便是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程序辩论上不乏“疾风骤雨”、“面红耳赤”的场面,我们的检察官们也不会想着离席发问,他们会一直端坐在公诉席上,可谓“正襟危坐”。换言之,即便心中有“猛虎”,也不过是一只关在笼子里的“嗅蔷薇的猛虎”。法庭调查时,他们平和而坐,拿着庭前早已准备好的证据提纲,有条不紊地宣读;法庭辩论时,他们理性而坐,面对辩护人的发问,他们镇定从容、有板有眼的回答或不回答。总之他们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出庭要求下,淡定地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进行着指控。这种指控场面,在大一点的法庭,就像是在“打网球”——公诉人拍出一个指控球,辩护人再推回一个,几个来回下来,审判长说“停”!然后就开始另外一个球局;在小一点的法庭,就像打“乒乓球”,就是你推出来,我推过去,几个回合下来,就等审判长的那声:“这个问题不需要载继续辩论了,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


公诉人为什么不进行离席发问呢?有人说,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确,我国现行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出庭规范》等法律规范中,都没有对公诉人“离席发问”的庭审讯问模式做过任何的明确表述。但在我看来,根据刑诉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规定则无无效,既然没有规定公诉人不能离席发问,那么,为什么我们的工作惯性是“正襟而坐”?而不是适当地进行离席发问呢?当然,有人可能会说,离席发问有什么作用?不过是噱头和形式而已,没什么实质性意义。但在我看来,适当地应用“离席发问”庭审讯问模式,并不是我们要跟着欧美法系“赶时髦”,也不是因为欧美法治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的检察官都是如此,所以我们也跟着“邯郸学步”。而是因为,“离席发问”庭审讯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庭审中心主义是相适当的,更是与我国现行刑诉法及当前庭审现状的脉络相一致的。


而且在我看来,“离席发问”庭审讯问模式的优点远不止这些,其他还表现在:首先,适当的“离席发问”可以激发公诉人论辩的感染力。因为,离席发问并能简单粗暴地等同于“跑下席位去讯问”,离席发问在更深意义上,其实是要在法庭中形成一个以公诉人为核心的法庭中心点,使公诉人的语言成为庭审的中心,以此增强讯问语言的感染力和渲染力。其次,适当的“离席发问”可以增强公诉人论辩的水平。一般的庭审中,公诉人基本处于一种照本宣科的“有备无患”状态,照本宣科固然有利于公诉有条不紊的进行法庭发问,但这也“惯”出了一个“坏毛病”,使得公诉人的口才和临场应变能力大大的降低。但在离席发问这种“无外力援助”的公诉状态下,能够有效促发公诉人的辩论斗志,能够激发公诉人为了在法庭上不至于无话可说而暗暗下功夫。再次,适当的“离席发问”可以收到更好的庭审效果。公诉人离席发问,可以使自己更加接近法官和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言辞和心理上的双重考量,在有效带动整个法庭庭审氛围的情况下,实现短时间内出其不意瓦解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效果,达到有力指控犯罪的目的。


那么,公诉人应当如何运用“离席发问”模式出庭支持公诉呢?在我看来,主要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选择站定合理位置,释放公诉人的坚定态度和自信心理。这样既在气势上给被告人带来一定的压力,也在方位上有利于公诉人及时捕捉被告人的面部表情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讯问内容和方法,同时适宜适时面向合议庭和辩护人阐述讯问问题的必要性。这一步是离席讯问的前奏,考量公诉人面对庭审重压下的沉着胆识和冷静心理,此时在整个法庭上,虽然公诉人还未发问,但当公诉人站在被告人面前注视其形体上的一举一动和面部微表情的变化时,心理战的较量已经开始。


第二,开门见山直接讯问,直奔案件主题强化讯问氛围与指控效果。公诉人离席发问时宜采取“开门见山式”的直接讯问,这样能够紧紧抓住案件的主要犯罪情节,正面接触被告人。此种做法的优点在于,由于公诉人在开庭第一时间突然触及要害问题,并走下公诉席与被告人进行近距离的言词、目光等多方式交流,此时被告人缺乏充分思想准备,在公诉人穷追不舍的发问下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同时也使被告人产生一种“公诉机关已掌握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抵赖无益于自己”的压迫感,从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第三,由表及里层层推进,稳扎稳打巩固公诉人庭审讯问质量。离席发问开始一段时间后,被告人的情绪已基本稳定,在公诉人讯问中对事实真相可能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此时采取由表及里层层推进的讯问方法,先问与案件事实有关但又不至太引起被告人注意的问题,从看似与案件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入手,使被告人摸不透讯问的意图,从而在思想上放松警惕。可再采取“迂回式”或“含蓄式”的讯问方式,将讯问的真实目的先隐藏起来,利用被告人急于推脱罪责、对枝节问题不太注意的心理,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尽量使其说“是”,然后步步紧逼,使被告人陷入难以继续正面回答、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真相的两难境地。要充分利用被告人每次承认的分散事实,将多个分散的细节和事实逐步引申共同指向一个总的事实,使口供易于变化的被告人随着公诉人的发问进行真实的供述,从而达到由外到内、由浅入深地逐步接触到犯罪实质,巩固第一阶段的指控效果。


随着庭审中心主义到来,法庭审判已经由形式审判变成实质审判,在此要求下,公诉人也应当顺势而为,适应庭审中心主义。当然,适当的离席发问只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想法,或许这样一种论辩的方式会适合一部分公诉人,能激发一个公诉人论辩的激情,但只要是有益而又不违反规定的做法,我们为何不去适当尝试下呢?说不定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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