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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劳动合同仲裁赢90万获刑6年| 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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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劳动合同诈骗公司业务提成90万获刑6年



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劳动争议案件中恶意诉讼频现。部分员工利用在职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离职时拿走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在空白纸张上私自加盖单位公章,之后起诉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关提成、奖金等。恶意诉讼的出现,凸显了当前劳动关系中的信任危机和诚信危机。北京海淀法院对一起伪造劳动合同向公司索要提成款的诈骗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07年4月,被告人王涛到北京杰尔可邦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尔可邦公司”)担任零售经理一职,负责经营建材洁具。2008年8月,杰尔可邦公司与王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09年3月,被告人王涛持销售合同及劳动合同向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杰尔可邦公司按照上述劳动合同及销售合同金额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款80万元及拖欠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根据王涛提供的劳动合同,只要其与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不管是否回款,就应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四提成。2009年4月28日,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杰尔可邦公司向被告人王涛支付提成款人民币630 030.28元及拖欠的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7 507.57元。


2009年5月15日,王涛因不服劳动裁决结果,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杰尔可邦公司支付计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99 758元。在开庭过程中,杰尔可邦公司继续坚持仲裁过程中的抗辩理由,否认与王涛签订过带有提成条款的劳动合同。在法官的提醒下,杰尔可邦公司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涛辩称劳动合同都是公司法人代表赵某交给自己的,其所提交的证据也都是杰尔可邦公司出具的,并没有诈骗行为。“劳动合同是真实的,公司拖欠我大量提成款,所以我才通过提起劳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王涛辩解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否认曾与王涛签订过规定业务提成比例的劳动合同,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由王涛与总经理骆某共同签字确认的未规定业务提成比例的劳动合同,且赵某提交的这份劳动合同中有关王涛薪酬待遇的规定与杰尔公司提交的发放工资、奖金凭证相符,亦与王涛的相关供述能够吻合,从而证实了赵某证言及赵某所提交劳动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公安机关从王涛住处起获的笔记本中,发现与涉案劳动合同格式、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而从赵某所使用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中却未发现与涉案劳动合同相关的电子数据,王涛对于涉案劳动合同如何生成的解释前后矛盾,结合涉案劳动合同的生成时间,并考虑到公安机关还从王涛住处起获了盖有杰尔可邦公司公章的空白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系王涛伪造。


此外,在案大量证人的证言与有关书证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杰尔可邦公司的绝大部分业务均是由赵某或公司其他员工承接,王涛不应从中拿取提成款,而王涛所承接的业务中,公司均已支付相关业务提成,并无拖欠一说,但被告人王涛仍使用伪造的劳动合同虚构事实,采用提交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巨额提成款,足见其有非法占有北京杰尔可邦公司财物的目的,无论是其提交劳动仲裁时要求赔偿的数额,或是提起民事诉讼时要求赔偿的数额,均建立在其所编造的“业务提成条款”基础之上,而且相关数额均已超过了人民币50万元,是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达到了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此可见,被告人王涛的上述无罪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海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光明网讯 通讯员 周元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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