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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卖淫嫖娼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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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卖淫嫖娼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人力资源法律

文/李迎春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此曾发布过一个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9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适用上述复函应当注意,不能直接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不等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员工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但未被收容教育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慎重,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相应的规定,会降低解雇的风险。


【扫盲】什么是收容教育?


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6个月,很多人认为处罚过重。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相关规定,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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