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依法驳回原告余某要求给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余某1993年进入被告开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双方于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余某的工作岗位是资金柜台岗位,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且至少休息一天。另,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规定每天的上班时间只有7小时,但没有规定周六、日是否需要上班。该公司对员工的加班严格控制,员工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审批并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
庭审中,余某称,其均是周末休息,但偶尔会因业务需要回公司为客人办理开户手续,故通常都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余某认为,周六或周日属于国家法定假日,其回公司上班就应该算加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加班费,并提供客户开户、客户信息修改的办理业务资料复印件和电子月度工作表等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公司的员工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原告虽有周六日回单位工作的事实,但其合计上班时间并没有超过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内部规定。法院遂判决对余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