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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篇:小检徽的大史记(深度好文)

张曦晔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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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又是令人非常愉快的周五了呢,鼓掌~话说上一周,亲爱的主编大人不知道从哪里看到的关于日本的司法徽章介绍的小文,感觉受到了启示,于是就有了下面的对话:

主编:小张,XX网发的关于日本司法徽章的文章看了没?

小编:看了,感觉很是增长知识了呢。

主编:哦,那就好,你看看下一周能不能做一个专题,挑一个侧面重点介绍一下各国的检徽,你(bu)看(hao)这(hao)创(zhao)意(ni)怎(jiu)么(si)样(ding)啊(le)?

小编当时的内心是这样的:

但是处变不惊的小编我,还是毅然决然地给出了肯定的答复。(不然呢?)本以为在某国内著名搜索引擎简单搜一下就能搞定的问题,在该搜索引擎上得到的是这样的结果:

当时小编我的内心是崩溃的,我要找的是各国检徽啊!后面的公安徽质检徽都是啥啊!

看来走国内路线是行不通了,只能查找外文资料了。为了亲爱的读者朋友,精通英语的小编(嘿嘿)查阅了不少英文的相关资料,在一番挣扎与撞墙之后,还是努力地将这篇文章呈现给我们亲爱的读者朋友。(此处可鼓掌,可撒花)

要对各国的检徽加以盘点,首先要对“检徽”这个词加以限制。这里小编对于“检徽”这个词采用的是广义的解释,即不限定于仅仅为实体的徽章,只要其是该国检察院的标志即可,无论其是英文是badge是emblem还是seal抑或是简简单单的logo。在第一篇中,小编选择了美俄英法德等几个国家的检察院标志予以介绍,如果有什么不当之处,还望大家积极地批评指正。(反正小编我是不会听的)

俄罗斯

要让大家对检徽有一个直接印象,为此小编找了下面的这张图:

还有这张图:

小编我知道你第一眼看到的一定是这位俄罗斯美女检察长(看我了解你吧),但是这并非重点,重点是她所佩戴的徽章就是地地道道的俄罗斯检徽的精简版——小编我贴心地找到了该图的放大版:

而这张图则脱胎于俄罗斯的检察院徽章:

实物图是这个样子:

而在此基础上,俄罗斯的联邦检察院旗帜是这个样子的:

俄罗斯联邦的检察院徽章和旗帜是由2008年10月4日颁布的第1441号总统令所确定的。其检徽是一个金色的带有向上翅膀的双头鹰,头上加冕的两个小冠用彩带连接成一个大冠。老鹰的爪子捂住了胸口的绿色带银边的三角盾,盾的左右上角分别有个切口,其盾牌由银带锻造。在盾牌中央有一个金色的“法律柱”,盾牌则有两把对角向下交叉的银剑相加。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旗是一个带有俄联邦国旗的蓝色长方形标志。旗帜的右半边是检徽,作为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象征。旗帜长宽比1:1.5,检徽高宽比例1:2。

如果大家了解俄罗斯国徽的话,会发现其检察院徽章与其国徽是极其相似的,只是中央的部分发生了变化。好吧好吧,小编知道你是肯定不会去查的,俄罗斯的国徽在这里一并奉上:

1993年11月30日,俄决定采用十月革命前伊凡雷帝时代的、以双头鹰为图案的国徽。国徽的图案是:红色的盾面上有一只金黄色的双头鹰,鹰的头上装饰着彼得大帝的三顶皇冠;鹰爪上抓着象征皇权的权杖和金球;鹰的胸部为一小红盾,盾中有一骑白马的勇士。因为俄罗斯一只脚踩着亚洲的土地,另一只脚踩着欧洲的土地,其中这个双头鹰的含义应该就不难理解了。

那为什么小编要做这样的一个检察院徽章与国徽的对比呢?这是因为小编在搜集整理的过程中发现,各国的检察机关或多或少都会采用类似于国徽或者脱胎于国徽或者压根就采用国徽做为检察机关的标志。这主要体现了检察机关为国家利益负责,与国家利益密不可分的特征。(小编语:还有可能是因为有的国家比较懒)

这位就是俄罗斯现在的检察长(不是那个美女!!!):

尤里·雅科夫列维奇·柴卡,现任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检衔。

可能看到上面这张图,大家会问为什么俄罗斯的检察官还佩戴“肩章”呢?关于这方面,在苏联和俄罗斯,除了军人有我们熟知的军衔作为区分职务高低的衔级系统外,检察机关也有自身的衔级系统。其实在世界各国,其检察人员有级别高低区分是很正常的,比如我国也有检察官的等级制度,分为四等十二级,从首席大检察官到五级检察官。只不过俄罗斯人专门为这些衔级系统地设计了制服,而且其标志和军队所使用的军衔极其相似罢了。

苏联在十月革命以后,由于被认为是阶级压迫的象征,从军队的军衔,到公务员、警察等等部门,衔级系统一律被废除。但是这种极左的做法并不能保持很久,此后,衔级系统逐渐恢复。最早恢复的是苏军的军衔。而检察院则是在1943年正式恢复衔级系统。(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检衔的图案,一级大检察官到初级检察员,分别与上将到少尉的图案对应(注:俄罗斯军衔中无大校而有大尉);首席大检察官则与俄军新版大将军衔和元帅军衔类似,为一枚俄联邦国徽加一颗大星。实际上,首席大检察官检衔对应的是军队的大将军衔。检衔肩章的底色为蓝色,与检察官制服颜色一致。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就明白为什么当初新闻中会有“俄罗斯美女检察长获少将军衔”这样的说法了。顺便说一句,小编我认为当时诸多媒体在翻译纳塔莉娅·波克隆斯卡娅(就是那位美女检察长)的官衔时稍有不妥,“司法顾问”让人总会联想到隔壁的司法部,还是翻译为“检察官”更为妥当。

苏联和俄罗斯检衔从高到低用中文表述如下:

高级检衔: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三级大检察官;

中级检衔: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初级检察官;

初级检衔:一级检察员、二级检察员、三级检察员、初级检察员。

说完了俄罗斯,让我们把目标转向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

美国

下面进入美国国徽的讲解时间——(咦,说好的检徽呢?)

还是请大家稍安勿躁,听小编我慢慢道来。

说到国徽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国家把国徽用法律乃至宪法加以规制,事实上,美国并未指定一个国徽图案。美国国徽实际上是美国官方大纹章(Great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上的图案。该印章存放在美国国务院,第一次用于1782年。但纹章正面的图像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的象征,且经常出现在官方文件上,如护照。

国徽正面图案的主要形象是象征美国的白头海雕(不是秃鹰!不是秃鹰!不是秃鹰!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白头海雕是力量、勇气、自由和不朽的象征。白头海雕的双翅展开,左右雕爪分别抓着象征和平和武力的橄榄枝和箭。雕头目视右方,象征着期望和平。雕嘴叼着的绶带上写着拉丁文格言“合众为一”(E Pluribus Unum)。雕头上方的象征着拥有主权的新生国家“光环”的蓝色背景里镶着象征美国最初13个州的13颗五角星。雕胸前有一个没有支撑物的盾,盾上的条纹代表的是美洲最初的十三个原始被殖民地。

国徽介绍完毕,下面进入连连看时间——

美国司法部徽章

小编我就知道把这个挂出来,你们分分钟就会对我说:“我读书少你不要骗我,做检徽专题把隔壁的牌子拿来干啥?”这你还真不能责怪小编我,这主要是由美国的特殊国情(这词也不能总用在我们身上不是)所决定的。

先说一下美国的司法部。美国司法部是美国政府的一个部,其部门长官享有阁员地位。负责的任务是保障法律的施行,维护美国政府的法律利益和保障法律对美国所有公民平等。司法部是由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机关的组成,而非司法机关的组成。其部门长官不称部长,而为美国总检察长。现任总检察长为洛丽泰·林奇,由第44任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提名,任命案于2015年4月23日获得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于27日宣誓就职。

下面这位就是洛丽泰·林奇,首位出任总检察长的女性非洲裔美国人。

洛丽泰·林奇

接下来介绍一下这个徽章。准确地来讲,这个和上面的美国国徽同属于纹章(Seal),而非徽章,但是小编我的逻辑在一开始已经阐明了,在这里所应用的是一个广义的范围。(之后你就会明白这个广义有多广)该徽章的起源已经无法考证,但最初在19世纪是作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徽章进行使用,直到1870年司法部正式建立时才作为司法部的徽章加以使用。其主要元素与国徽的主要元素大致相同,但是下面的拉丁语格言的意思为“代表正义女神起诉的人”,与国徽的 “合众为一”并不一样。

类似于俄罗斯,美国也有检旗,而且最重要的是下面的检察长们的办公室门口每!人!都!有!一!面!

本表摘自甄鹏《美国官职翻译》,本文中的官职翻译均参见本表

这是总检察长的:

这是常务副总检察长的:

这是副总检察长(仅有一位)的:

这是首席政府律师的:

这是助理总检察长(听着好别扭)的:

同一个图案玩出来这么多个背景色还真是厉害啊!我们国家以前八旗子弟也就四个色啊!大家一定觉得小编我又再耍大家玩了啊!吐槽完毕,还是请大家看图吧,毕竟无图无真相啊:

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的大门

大家看没看到右边这面骚红色的旗帜?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部的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Office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在于最高法院辩论的案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司法部之下设有多个法律处室,各有专门领域的律师,由助理总检察长(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所领导。法律部门监督联邦检察官处理的诉讼、将案件带到上诉法院,并在最高法院辩论的案件中对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进行支持。

联邦首席政府律师(U.S. Solicitor General) 联邦首席政府律师是司法部第三号人物,有5名代理人与20名助理首席政府律师提供协助。联邦首席政府律师的主要功能是代表美国决定哪些案件该或不该交由最高法院复审。当行政部门或机构在上诉法院输掉官司并希望最高法院复审时,该部门或机构可要求司法部取得移审令。联邦首席政府律师将决定是否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而助理总检察长需要带领各个法律处室,虽名曰“助理”,其地位却是举足轻重的。

下面来谈谈联邦检察官。在这个领域内小编我在经历了千辛万苦之后,终于收获了一枚真正意义上的徽章——的图片。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助理联邦检察官佩戴的。另外,这个徽章大家看起来应该也不太陌生,这个正是由白头海雕和司法部徽章上面的纹章组成的。

这是在美国司法部网站上面找到的真人佩戴的买家秀:

Zane David Memeger, 现任宾夕法尼亚州东区联邦检察官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好奇的点有两个,第一就是宾夕法尼亚不是一个州么,为什么还要分东西区?第二就是联邦检察官又是什么呢?这就要从美国的检察系统的结构说起了。(万恶的美帝)

美国是个“由许多政府组成的国家”,因此其检察系统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分散制的特点。简言之,美国的检察系统是由联邦检察机构和各州的地方检察机构组成的。二者平行, 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

联邦检察机构包括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设在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 而司法部小编我刚才已经介绍过了,这里主要说一下联邦检察官办事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领导,下设助理联邦检察官若干,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联邦检察官是由总统指派并经参议院批准的,被提名人必须居住于被指派的地区,而且必须是律师。正式任期为四年,但总统可决定重新任命或将其免职。联邦助理检察官在正规上是由美国总检察长(the U.S. attorney general)指派,虽然实务上的做法是由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选任,再转交总检察长批准人选。总检察长可解雇联邦助理检察官。

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示意图

美国各州的地方检察系统主要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组成。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个州的首席检察官,但是他们多不承担具体的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个州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但是在人口稀少的地区, 其辖区也可能由几个县组成。州检察官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诉人,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司法行政长官。美国各州检察官的称呼极不统一,有州检察官、地区检察官、县检察官、公诉律师、县公诉人、法务官、地区检察长等。这是美国各地的传统不同所导致的。

铺垫了这么多,就是想给大家看看美国千奇百怪、五花八门的州检徽(小编也不容易啊):

这种是比较省事的也比较常见的,

直接把州徽截取下来配上“XX郡检察官办公室”,搞定!

这一种是非主流图样的(新泽西州供稿)

如果不用州徽,还可以用天平啊(同样来自新泽西)

天平是好的,WC是什么鬼?

天平又见天平,简直审美疲劳了啊亲!

最后找到的是一本书《地区检察官日记》的封面,上面则是纽约的检徽

受篇幅的限制,美国的部分就暂时到这里了。(其实是找不到其他资料了)

下面让我们把视野再转回欧洲——

英国

相比上面两国繁复的检徽包括检旗,英国的检徽只能算作logo级别的。参照上文的思路,首先还是对英国的检察机关加以介绍。

在英国,主要的检察机关是英国皇家检察署(即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以下简称CPS,英国的机关,没有皇家两个字简直活不下去,你懂的)。其作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检察机关,主要职责为对可能的违法行为提出检控。CPS是隶属英国政府的一个非部长政府机构,领导为总检察长(即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简称DPP)。CPS为英国的执法部门在调查犯罪中提供法律意见,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和起诉。CPS可以在治安法庭(Magistrates' Court)和刑事法庭(Crown Court)进行起诉。而司法部长则负责监管CPS的工作,并代表CPS对国会负责,但司法部长无权就检察事宜作出任何决定,除非其涉及国家安全。

曾经一度,英国并无警察和检察机关,唯一的控诉途径是受害者或律师自费提出私人诉讼。1829年后,警察机构形成,并接管检察事务。1880年,约翰·莫尔成为第一个被指派作为英国内政部的检察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但这个部门只能就小部分有争议或重要的案件作出决定,警察机构仍为提起公诉的主要机构。

1962年,英国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建议成立独立的检察机构,来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但该建议未得到所有的警察机构的认可。 1978年,另一个专门调查委员会成立。1981年该委员会正式提出建立CPS。 1985刑事诉讼法颁布时,确立了CPS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检察机构,CPS于1986年开始运行。现任的总检察长为艾莉森·桑德斯女士(又是一位女检察长哦,妇女能顶半边天),其自CPS成立(1986年)始,便在CPS开展工作并于2013年11月起担任总检察长,其也是CPS首位非“空降”的总检察长。

艾莉森·桑德斯女士

在2012-13年,CPS提起了超过80万个公诉,其中大约70万在治安法庭(定罪率86%),另外10万在刑事法庭(定罪率80%)。CPS现有约7000名组成人员,其中3000名为检察官。在CPS,超过93%的组成人员活跃在一线,CPS有时也聘请独立的大律师来处理刑事法庭中的复杂案件。CPS总部设在伦敦和约克。统筹CPS的全部事务。 CPS有13个区域分支,各区域分支在区域总检察长的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事务。

大多数较轻犯罪行为的公诉决定有警察做出。CPS则做出其他所有的公诉,包括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对于此类案件,警察无权提起公诉。CPS在作出公诉决定前,要回答两个问题:1.是否有充足证据给嫌疑人定罪? 2.该起诉是否关切公众利益?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起诉嫌疑人,检察官可以选择放弃起诉或要求警察进行更多调查。 但如果可以预期很快就能收集到更多证据,检察官也可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起诉。而上文所述的两个问题也正是检察官准则(The 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里面的核心问题,想了解更多的读者可以直接访问CPS官方网站。

最后就是小编心中吐槽不已的英国检徽(logo)了:

说好的法治大国、法制强国呢?怎么能如此敷衍?不仅仅用了烂大街的天平图案,而且就这水平,小编楼下的广告公司一块钱能做七张,什么王冠什么纹章都没有啊!怎么配上日不落帝国的身份啊!也许这是现代英国人重视实质胜于形式的表现也未可知,但是这个logo级别的检徽确实让人忍不住想吐槽。

老规矩,再配上张实物图: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英国人民至少还制作了检徽,下面这两个冤家对待检徽的态度颇有一些殊途同归的意味——

德国

类似于美国,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实行分权,各州享有相对独立和自治的地位。联邦和各州实行三权分立,都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德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与普通法院相对应的。与普通法院系统的设置相对应,检察系统分为联邦总检察院、州级总检察院和州级检察院三级,初级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州级检察院负责。

德国的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联邦总检察院受联邦司法部领导,州级总检察院和州级检察院受州司法部领导。联邦总检察院对各州的检察机关没有领导和管理权,州级总检察院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检察院的管理。

德国有《法官法》和《警察法》,但是没有一部单独的《检察官法》,而关于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能的内容大都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

根据《法院组织法》,德国各级检察机关分别设置于同级法院中,检察机关与法院互不隶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与其同级法院相一致,即同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都由该检察院负责起诉。

在联邦一级,设有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总检察院置身于联邦最高法院里。在德国现有的16个联邦州中,每个州至少有一个总检察院,有的大州有两到三个总检察院,这样全国共有24个州级总检察院。联邦总检察院不是州级总检察院的领导机关,二者之间只有业务上的合作关系,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据小编目前手里收集到的资料加上亲身前往德国的经历,德国机关的徽章大部分是国徽加上部门名称,而总检察长(司法部长)亦不能免俗:

而各个州的检察长办公室也有着属于自己的徽章:

汉诺威

斯图加特

杜塞尔多夫

下面就是所谓难兄难弟的——

法国

既然说到了法国,就简单地介绍一些关于检察官的历史知识。中世纪的法国,诸多的封建庄园星罗密布于法兰西的大地之上,领主们在自己的领地享有最高司法权,这时,国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他在各地进行代理人的设立,让这些代理人代表他自己参加民刑事诉讼。直到十六世纪,这些代理人正式更名为检察官。而法国现代检察官制度大致形成是由于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设立。

法国实行审检合署制度,检察机关附设于各级法院,法检共用资源。法国的检察官属于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规,主管机关为司法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部长对于各级检察长有指挥监督的权力,可指示其处理或调查特定案件,并向管辖法院提起公诉。

法国检察机关的特色在于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以国家名义行使职务,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原告;正因如此,检察机关有上命下从的阶级关系,在外部必须遵守司法部长的政策指示,在内部也必须遵守上级检察官的个案指导。

正因如此,机智的小编我就在这里挂上司法部的部旗了(因为实在是找不到检徽,那就只好委屈上级领导在这里充个数了):

照例还是实物图附上:

小编我虽说略懂一些英语,但是无论德语还是法语都是一窍不通,所以德国的部分以及法国的部分如果有不当之处,万望各位读者多多批评指正。(这次是很诚恳的)

(图文编辑/张曦晔)

小编的致谢
  1. 各位读者大人,感谢你们读完了这篇文章,只要这篇文章能在这炎炎夏日给你带来一分知识,带来一分快乐,小编我就很开心了;

  2. 伟大而万能的维基百科,无论是中文版还是英文版;

  3. 各国的司法部的官网以及CPS的官方网站:

    https://www.usdoj.gov

    https://www.justice.gouv.fr

    https://www.cps.gov.uk

  4. 何家弘教授的《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5. 甄鹏《美国官职翻译》,载于《英语知识》,2007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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