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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从司法属性维度重评美国陪审团制度


从美国民众的不满情绪来看,陪审团这一欲求弥合民意与司法罅隙的民主制度并未起到应有效果,反而激起人们对美国现行陪审团制度的审思。


文 | ?吴仕春

来源 | 实务轩的法律博客


从2013年的齐默尔曼案件到2014年的威尔逊案件,在这两起警方人员枪杀黑人少年的案件中,美国的大小陪审团均扮演了一个让嫌疑行为人“成功脱罪”的角色,从而引发有关种族歧视的大规模社会抗议活动。本应高度体现民主因素渗入司法权的陪审团制度,为何在上述案件中反而成为引发民愤的导火索?从美国民众的不满情绪来看,陪审团这一欲求弥合民意与司法罅隙的民主制度并未起到应有效果,反而激起人们对美国现行陪审团制度的审思。


美国陪审团制度,概括地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其中,大陪审团是一种由公民组成的检控组织,执行调查取证并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是更为常见的庭审程序中公民参与的司法组织,有权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从1635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建立大陪审团制度开始,英伦三岛的陪审团制度正式在美国本土建立。在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的陪审团逐步分享了法官裁定案件事实和性质的权力,表现为在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在刑事案件中确定罪与非罪。法官只是在陪审团之后具体负责适用法律。现行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明确载明了公民享有陪审团权利的相关内容。


在美国,因陪审团制度产生了一些独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比如陪审团筛选程序、证据规则等,这些制度及规则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逐渐演化为一套精巧的程序设计。在崇尚权力制衡的美国法治理念中,大小陪审团充当了防止司法专横和独裁的重要角色。大陪审团分享司法调查及检控权力,小陪审团独享司法定罪权。原本专属于司法机关的上述权力,通过制度设置被授予普通民众,让美国公民成为制约司法权专断的决定性力量。但任何制度都有缺陷,陪审团制度也不例外。从司法行为的属性角度,再次审视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可以看出司法民主极端化与司法正义机械化,是两道无法绕开的制度缺陷,它削弱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根基。


司法民主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产物,也是民主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但囿于司法本身的专业性,司法民主应该控制在合理幅度内适用,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过度民主对司法的侵蚀和干预。当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接连在数起全社会关注的涉族裔案件中引发普遍异议,足以折射出该制度本身与司法属性的冲突。这既是司法权专业化行使的需求使然,也与司法制度自身不断完善密不可分。


普通社会民众介入司法,在带来独特视角与思路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着司法的专业化运行。英美法系构建出的完备的证据规则,实质上就是对陪审团制度所作出的诉讼程序补救。如果没有证据规则的引导,小陪审团作出的有罪与否的决定将更加困顿。


陪审团制度容易导致其陷入司法民主极端化与司法正义实现机械化的尴尬境地。司法民主极端化,是将司法程序中的民主要素不断放大,以致干扰司法权行使。司法正义实现机械化,是将司法正义的实现过程绝对规则化,以致忽视了对自然法和司法经验的合理适用。


在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中,所谓诉讼程序的司法化,最核心的内容就在于程序结论一般都对应设置了救济渠道。非经救济不终局是诉讼程序司法化的明显特征。但在陪审团制度中,不论大小陪审团,其所作决定都是“一裁终局”,不得上诉或寻求其他救济。这在实现司法民主的同时,却极大损害了制度相对方的诉讼权利,也陷入了司法民主极端化的机制弊端。这种弊端近年来一直都伴随着争议性案例而不断放大,从辛普森案件,到齐默尔曼案件,再到2014年引起美国小镇弗格森的街头暴乱直至全美多城市大规模抗议的威尔逊案件,可以明显感受到社会民众对陪审团近乎专横的终局性裁决权力的日益不满。



司法正义的实现,是一个交织着法律适用、事实判断、经验辅助等多维度的复杂过程。正义自身近似“普罗透斯的脸”般多变且难以把握的标准,说明要准确实现司法正义并非普通民众可以独立完成,也并非单纯依靠严密的诉讼规则即可轻松达到。比如美国现行的大陪审团制度,尽管拥有连检察官都缺乏的秘密传讯和要求被传讯者在宣誓的情况下进行陈述等特殊权力,但大陪审团的组成成员能否充分适当地运用依靠上述权力所取得的证据进行准确判断,其实也是未知数。再比如英美法系如此繁杂甚至连专业人士都甚感头疼的证据规则体系,小陪审团组成成员能否仅仅依靠法官当庭的提示与指导,就熟练把握并作出准确判断,实际也难以尽知。加之陪审团内部实行的票决规则,必然会出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制度代价。因此,陪审团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正义,答案也许永远走不出其闭门评议的那间密室。


威尔逊案件引发的大规模民众抗议,实质上是种族主义情绪借司法制度缺陷进行释放的现象。本应通过严密的制度构建和程序设置消弭于诉讼之中的族裔间的社会情绪,却以大规模的抗议形式释放出来,深刻反映出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功能发挥和价值昭示上的日渐式微。


司法民主极端化与司法正义实现机械化,都是需要极力避免的法治发展误区。司法毕竟是专业性极强的权力运行模式,社会民众需要在有限有序的幅度内参与,司法与民主应恪守其道,才能实现司法民主的正向效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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