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是有宗教信仰的个人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仪式必须在合法场所进行,否则,这种“自由”就不是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
文 | 归元子
来源 | 归元子的法律博客
与我们熟知的寺庙、道观相比,教堂是一个外来物。在中国历史文脉上,早在1840年之前教堂就已经出现在中国的土地上,如杭州现存天主教的天主堂始建于1661年。作为外来宗教的一种载体或者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以它那特有的异国建筑风格,凸现于中国城镇、乡村,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尤甚。形成这样的局面,当然与国家保障公民《宪法》上宗教信仰自由有关,这种保障也具体落实到了教堂的用地审批、规划建设上。作为一个建筑物,教堂建筑虽然有它的特殊性,但它的建设必须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框架进行,否则,与其他建筑物一样,不受法律保护。
近几年来,有关违建教堂的新闻并不少见,各方的意见也十分噪杂,如广州石室教堂、齐齐哈尔的圣弥厄尔教堂等。由于涉及到宗教政策的敏感性,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教堂违建这个问题上,总是担心拿捏不准宗教政策,结果听之任之,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助长教堂违建的不良风气,有的地方教堂甚至建在中小学校边上,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堂是有宗教信仰的个人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仪式必须在合法场所进行,否则,这种“自由”就不是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故《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基于从《宪法》第51条道出的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职责,政府必须对违建教堂作出依法处理,方可落实《宪法》第51条规定的内容。当然,政府对违建教堂作出处理时,尚需要恪守如下三条原则:(1)比例原则,即对于违建教堂,必须视其违建对规划、第三人合法权益等影响程度,作出适当的处理,不可一概“格杀毋论”。凡是经整改达到规划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2)平等原则,即对于违建教堂之间、违建教堂与违建非教堂之间,都应当在法律框架之内一视同仁,不得作“选择性执法”。(3)正当程序原则,即对于违建教堂的处理,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基本的法定程序,不可“以恶制恶”。
联系客服